《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實施辦法》已經農業農村部202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年3月起施行。
措施內容第壹章總則
規則壹。為規範農村土地經營權(以下簡稱土地經營權)流轉,保護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規則二。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不變,遵循合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
規則三。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不得改變承包地的所有權性質及其農業用途,確保農用地用於農業,優先保障糧食生產,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
第四條?土地經營權流轉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把握好流轉度、集中度和規模經營度。流通規模應當與城市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方式改進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鼓勵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風險防範和保障機制。?
第五條?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流轉合同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和流轉合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和流轉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當事人的轉讓
第六條?承包期內,承包方有權決定土地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流轉的對象、方式和期限。?
第七條?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擅自扣壓。?
第八條?承包方自願委托發包方、中介組織或者其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承包方應當出具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未經承包方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
第九條?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人應當是具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十條?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期限、價格和具體條件由雙方平等協商確定。流轉期限屆滿後,受讓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續約權。?
第十壹條?受讓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土地,禁止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禁止閑置、荒蕪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十二條?受讓方將轉讓取得的土地經營權進行再流轉,並向金融機構提供融資擔保的,應當事先征得承包方的書面同意,並向發包方備案。?
第十三條經承包方同意,受讓人依法投資改良土壤,建設農業生產的附屬和配套設施,以及農業生產中直接用於農作物種植和畜禽養殖的設施的,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地時,受讓人有權獲得合理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以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中約定或者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章流通方式
第十四條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承包方可以通過租賃(轉包)、入股等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租賃(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經營權出租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股份,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經營權以固定價格入股,成為公司、合作經濟組織等股東或成員,並用於農業生產經營。?
第十五條承包方依法以租賃(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轉讓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合同關系不變,雙方權利義務不變。?
第十六條承包方自願將土地經營權入股公司發展農業產業化的,可以采取優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風險。公司解散時,其分得的土地應歸還原承包人。?
第四章轉讓合同
第十七條?承包方轉讓土地經營權時,應與受讓方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並報發包方備案。?
承包方將土地交給他人耕種不滿壹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八條?承包方委托發包方、中介組織或者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應當由承包方或者其書面委托的受托方簽訂流轉合同。?
第十九條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雙方的名稱、住所和聯系方式;?
(二)名稱、界址、面積、質量等級、地類、地塊代號等。轉讓的土地;?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通方式;?
(五)土地使用權出讓;?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轉讓價格或股份分紅,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八)合同期滿後地面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置;?
(九)依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時相關補償費的權屬;?
(十)違約責任。?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示範文本由農業農村部制定。?
第二十條?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
(二)荒廢耕地兩年以上的;?
(三)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的;?
(4)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在上述情況下,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未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受讓人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五章流通管理
第二十壹條?發包方轉讓承包方土地經營權,受讓方再次轉讓土地經營權,承包方和受讓方使用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的,應當辦理備案,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向達成流轉意向的雙方提供統壹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並指導簽訂。流轉合同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二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臺賬,及時準確記錄流轉情況。?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有關文件、資料和流轉合同歸檔並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條?鼓勵各地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或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農村經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業務指導,督促其建立健全操作規則,規範開展政策咨詢、信息發布、合同簽訂、交易鑒證、權利評估、融資擔保、檔案管理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農村經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壹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國家、省、市、縣互聯互通的農村土地承包信息應用平臺,完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網上簽約系統,提高土地經營權流轉規範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農村經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的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經營權流轉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農村經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服務,鼓勵受讓方發展糧食生產;鼓勵和引導工商企業(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等社會資本發展適合企業化管理的現代種養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農業機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導受讓方發展適度規模經營,防止規模大戶。?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分級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制度。審查和審計的壹般程序如下:?
(1)受讓方與承包方就流轉區域、期限、價格等進行協商。並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涉及未承包到戶的集體土地等集體資源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流轉意向協議。?
(二)受讓方應當按照分級審查審核的規定,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流轉意向協議、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格證明、流轉項目規劃等相關材料。?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職能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專家等。審核土地用途、受讓方農業經營能力、經營項目是否符合糧食生產產業規劃等。依法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意見。?
(四)經審查批準後,受讓方與承包方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未提交審批申請或審批未通過的,不得進行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工商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通過流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風險防範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
鼓勵承包方和受讓方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或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
整村(組)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大、涉及農戶多、經營風險高的項目,雙方可協商設立風險保證金。?
鼓勵保險機構為土地經營權流轉提供履約保證保險等多種形式的保險服務。?
第三十壹條?為工商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提供服務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適當的管理費。管理費的收取數額和方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協商確定。管理費應納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主要用於農田基本建設或其他公益事業支出。?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工商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通過流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土地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外,農民集體所有、國家所有的耕地和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指在壹定期限內,在承包方和發包方承包關系不變的前提下,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經營權交給他人獨立進行農業生產經營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咨詢等方式。、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承包,土地經營權經依法登記後可以流轉,流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21、1年3月起施行。農業部2005年6月5日+10月9日發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