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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維護乘客、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客運出租汽車,是指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為乘客提供客運服務,按照裏程和時間收費的七座以下載客汽車。

客運出租汽車分為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絡出租汽車)。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出租汽車的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客運出租汽車,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市場需求,制定並實施客運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統籌發展巡遊車和網約車,促進行業整合,維護市場公平。運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提高客運出租汽車管理和服務水平。第五條市、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具體管理由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實施。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公安、財政、稅務、自然資源規劃、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網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客運出租汽車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有關客運出租汽車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實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客運出租汽車發展規劃;

(三)負責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資格審查,並核發相關營運證件;

(四)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五)按照國家空間規劃,會同有關部門設置出租汽車營運站點;

(六)設置和管理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設施和專用標誌;

(七)組織客運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評定評估等級;

(八)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行業培訓;

(九)受理投訴並依法查處非法營運,維護乘客合法權益和客運出租汽車正常運營秩序;

(十)根據突發公共事件、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急預案;

(十壹)對在客運出租汽車管理和服務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信用管理制度,加強行業自律。第八條巡遊車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網約車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第九條客運出租汽車應當選擇節能環保車型,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第二章經營資格管理第十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本市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實行免費和限期經營。第十壹條巡遊車經營許可期限為8年。新增巡遊車不得變更經營主體。現有巡遊車不得擅自變更經營主體。確需變更的,應當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網約車相關車輛經營許可期限自車輛註冊登記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8年。第十二條申請經營巡遊車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能力;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車輛、相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停車場、信息管理等必要設施;

(三)有負責票據、安全技術、調度、駕駛、車輛、服務質量等方面的專職管理人員。適合企業經營;

(四)有與經營方式相適應的安全生產、財務、保險、勞動人事、服務質量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的經營者應當擁有50輛以上的巡遊車。第十三條申請從事網絡拼車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將網絡服務平臺數據接入公安機關和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監管平臺;

(三)在服務地點設立服務機構,有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企業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保障服務;

(四)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包括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修、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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