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處理離婚後財產分割糾紛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1起生效)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壹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有經濟能力的另壹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92條夫妻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二、法院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應遵循哪些原則?
法院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遵循男女平等、均分的原則,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權益,尊重雙方意願。夫妻可以合理分割同壹財產,夫妻也可以協議分割。
三。涉及財產糾紛的離婚訴訟案件
妳好!如果雙方對財產分割的真實意思表示壹致會更方便,但如果不能達成諒解,只能走法律程序。財產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財產分割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民法典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並以列舉和概括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法律還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有兩種: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從其約定。壹方獨有的財產屬於自己。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壹般應該平分,必要時也可以不平分。如有爭議,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法律客觀性: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第41條。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七條離婚時,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7條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31條當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當事人查明的次日起計算。(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規定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九條男女雙方同意離婚後壹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在辦理離婚案件時,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區分個人財產、夫妻財產和家庭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