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認真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尊重回族等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加強清真食品管理,規範和繁榮清真食品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雲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回族等少數民族,是指回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柯爾克孜族、烏茲別克族、塔塔爾族、塔吉克族、東鄉族、保安族、撒拉族等十個具有清真飲食習俗的少數民族(下同)。

本辦法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數民族傳統生活習慣屠宰、收購、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的肉禽、餐飲、糖果、糕點等食品(下同)。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是本市清真食品的監督管理部門。

各級工商、稅務、公安、衛生、物價、城建、環保、農牧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民族事務部門做好清真食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單位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

(二)個體私營企業的業主必須是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

(三)采購員、保管員、廚師等關鍵崗位由回族等少數民族人員擔任;

(4)生產單位中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職工不得低於本單位職工總數的20%;事業單位中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職工不得低於本單位職工總數的25%;餐飲單位中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從業人員不得低於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的30%;

沒有清真飲食風俗習慣的員工,必須經過培訓後才能上崗。

(五)生產經營清真食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第六條生產經營牛、羊、雞、鴨等清真食品。,必須按清真習俗屠宰;外出采購的話,要去持有清真標誌的地方。第七條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生產經營回族等少數民族禁忌的肉類及其制成品和混合制品。第八條單位員工和顧客不得攜帶回族等少數民族禁忌的食品和其他物品進入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第九條非專業清真食品商場、商店設置清真食品櫃臺時,回族等少數民族應當參與經營管理,其經營者不得與非清真食品經營者混雜。

穆斯林食品和非穆斯林食品應分別存放在不同的櫃子裏,分開出售。第十條集貿市場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布局進入集貿市場的清真飲食攤點,並與非清真飲食攤點保持適當距離。第十壹條清真食品包裝上,不得有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圖案,清真食品包裝不得銷售或者轉讓給非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第十二條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衛生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昆明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統壹監制的清真標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三條未取得清真標誌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無清真標誌的清真食品廣告,不得生產經營清真食品;不得在生產經營場所和產品包裝上使用、張貼或者懸掛帶有“清真”、“回族”、“穆斯林”字樣的標誌。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或者倒賣清真標誌牌,不得在市區外使用過期和清真標誌牌。第十五條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申請標誌牌,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申請;需要到本市其他縣(市)區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應當到當地民族事務部門重新申請清真標誌。第十六條清真食品管理實行專業部門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壹)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會同工商、衛生等有關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轄區內的清真食品行業進行監督檢查。

(二)市、縣(市)、區民族事務部門應當聘請回族等少數民族作為清真食品義務監督員,開展經常性監督活動。

清真食品監督員在進行監督活動時,應當出示由市民族事務部門統壹制作的《清真食品監督證》。第十七條清真標誌牌管理人員應當每年驗證壹次,到期未驗證的清真標誌牌自行失效。認證機構負責認證工作。第十八條民族事務部門應對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業主和監督員進行民族政策、清真食品管理法規的培訓。第十九條遵守和執行本辦法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由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給予表彰。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縣(市)、區政府民族事務部門予以處罰:

(壹)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懸掛清真號牌,不具備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經營者處以200至5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將回族等少數民族禁忌的肉類冒充清真肉類,或者將其他非清真食品標為清真食品銷售的,處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改正。

  • 上一篇:開展網絡文明活動情況介紹
  • 下一篇:養老模式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