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堅持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網絡。第四條市、縣(市、區)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消防公益事業捐贈,參與消防公益活動,參與消防誌願服務活動。第二章消防職責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研究和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與下壹級人民政府、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簽訂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並定期考核完成情況;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消防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設備和消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第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實施消防監督檢查,依法處理消防違法行為,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二)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的審核和備案,工程建設中的消防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工程竣工後的消防驗收和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和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組織消防安全專項訓練,指導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訓練和相關單位開展消防演練;
(四)監督管理消防產品的使用和維護;
(五)組織指揮滅火救援工作,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六)參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七)分析、評估轄區消防安全形勢,提出消防工作建議,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采取措施解決消防安全突出問題的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消防工作。
重點加強建築工地、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學校、幼兒園、醫院、社會福利機構、公共交通設施、農資倉庫、易燃易爆場所、宗教場所、公共娛樂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地下建築等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明確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和人員,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二)實施鄉(鎮)和村莊消防規劃,加強城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三)指導、督促本轄區單位做好消防工作,督促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多產權建築的業主、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四)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消防工作;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六)建立消防隊;
(七)組織消防安全檢查,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第十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責令糾正消防違法行為,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督促、指導轄區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三)組織轄區內的火災撲救,維護火災現場秩序;
(四)按照規定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第十壹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制定消防安全公約;
(二)宣傳防火、滅火和疏散知識,提高群眾自防自救能力;
(三)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建立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五)協助滅火和火災事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