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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促進建築業技術進步,加強建築節能管理,提高建築工程質量,改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骨料、水、外加劑和礦物摻合料按壹定比例在集中攪拌站(廠)攪拌,然後在規定時間內用貨車運至使用地點銷售的混凝土拌合物。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使用和監督管理。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直接負責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和呈貢新區、昆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昆明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三個開發(度假)區)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並對其他縣(市)、區進行業務指導。

其他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建設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采用先進的生產設備和生產工藝,向優質化、規模化發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節約能源,在生產過程中廣泛使用工業固體廢物和節能建築材料。

對在技術進步、節能、利用工業固體廢物和節能建築材料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表彰,並給予專項資金支持。第六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壹次性澆築量在6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自行攪拌:

(壹)自1、2065438年3月起,在主城區規劃區(含三個開發(度假)區)、呈貢新區規劃區、安寧市城市規劃區、東川區及石林縣建成區、石林風景區的建設項目;

(二)自2010、1年7月起,各縣(市)區縣城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第七條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並在施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壹)因道路交通原因,運輸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因建設工程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安全防護、防塵、隔音、廢水排放等有效措施。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建設單位應當將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要求納入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承諾使用預拌混凝土。第九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範圍內組織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和銷售。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生產和銷售預拌混凝土。第十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設立攪拌站(廠),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資源節約、清潔生產和安全文明生產的規定,做到攪拌站(廠)場地全面硬化、綠化達標,配備相應的汙水處理、除塵、降噪、砂石分離等設施,並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範和規程,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和運行機制;

(二)使用合格的建築材料,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對進廠原材料進行取樣、儲存、檢驗和驗收,並將檢驗和驗收資料存檔備查;

(三)禁止在滇池流域等重點區域使用采挖的砂石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標準的其他規定。第十二條在使用預拌混凝土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從具有相應資質的生產企業采購預拌混凝土的;

(二)施工單位應當使施工現場道路暢通,為預拌混凝土的運輸和使用提供必要的條件;

(三)監理單位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使用預拌混凝土進行監理。

(4)在監理單位的監督下,施工單位會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範、規程和合同約定,對進場混凝土進行聯合驗收,並將驗收資料存檔備查。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五)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理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預拌混凝土標準、規範、規程的要求進行施工,確保混凝土施工質量;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標準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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