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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員工識別標準2022

困難員工的識別標準:

壹.識別標準

(1)深度困難職工的認定標準:家庭成員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職工或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子女上學、突發事件等造成的長期剛性支出。申請之日前3個月內低於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相對困難職工的認定標準:家庭成員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或職工或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子女上學、突發事件等長期剛性支出。在申請之日前3個月內低於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

(三)職工因意外事件受困的認定標準:職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子女上學、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的壹次性剛性支出。,且支出費用超過家庭上壹年度可支配總收入。

註:困難職工的認定要綜合考慮其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支出和實際生活狀況。

二、申報條件

困難職工是指在我縣行政區域內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及其他社會組織建立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以工資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人均收入符合我縣城鄉低保、低收入家庭、支出貧困家庭和困難職工標準的職工。(壹)建立事實勞動關系壹年以上並加入工會組織的農民工符合認定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困難職工;(二)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符合認定標準的,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應當認定為困難職工;(三)居住在獨立工礦區和企業集中居住區的退休、退職人員和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符合認定標準的,認定為困難職工;(四)因公犧牲職工遺屬、因公犧牲職工家屬符合認定標準的,認定為困難職工;(五)困難職工的認定建檔、救助和救濟以家庭為單位。

第三,家庭成員關系的認定

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共同生活的人。

以下人員不包括在與*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

(壹)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

(二)在監獄服刑的人員;

(三)現役義務兵;

(四)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四,家庭收入核算

下列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納入家庭收入核算:

(壹)簽訂勞動合同,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收入數據或銀行繳費記錄,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根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在信息系統中查詢個人納稅或社會保險繳納情況。

(二)外來務工人員或靈活就業人員且不能提供收入的,執行務工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三)難以確定工作地區的,按常住戶口(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四)家中有勞動能力但無正當理由不工作的成員,收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家庭擁有土地(草地、林地)的,按實際擁有面積扣除成本後,結合當地全年農業畝產量和農作物價格標準(草地、林地收入)計算收入。

(5)應由贍養(撫養、照料)人負擔的贍養(撫養、照料)費用數額,壹般根據司法機關、法院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調解書、判決書或協議書確定。在沒有相關法律文件的情況下,按照員工申報的數額確定。贍養(扶、撫)無贍養(扶、撫)能力的人,需要提供相關材料。

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六)優撫對象和義務兵家屬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功勛榮譽金。

(七)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的獎金和省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八)因公(工)負傷職工的護理費、節地生態葬獎勵資金和死亡職工的喪葬費。

(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以及其他政府對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和扶助資金。

(十)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

(十壹)政府和社會給予貧困學生的資助、生活補助和獎學金、助學貸款等。

(十二)人身損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十三)政府老年人補貼、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臨時生活救助。

(十四)職工按規定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十五)工會發放的專項幫扶資金和送溫暖、慰問金的資金。

(十六)社會捐贈專項費用的實際支出。

(十七)縣級民政部門確定的其他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動詞 (verb的縮寫)家庭財產

(壹)銀行存款和證券;

(二)機動車(有殘疾人功能補償的機動車除外)和船舶;

(三)房屋;

(四)股權和債權;

(五)其他財產。

六,未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原則上不得認定為困難職工:

(壹)拒絕入戶調查,拒絕簽署《困難職工家庭經濟狀況核實對比委托書》和《社會救助個人誠信承諾書》。

(二)擁有非必需的機動車(殘疾人功能性代步車、長期在家需要代步的患者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購買的生產生活用機動車除外)、工程機械和大型農業機械。

(三)家庭銀行存款、證券、債券總額超過* * *縣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四)城鎮居民家庭擁有兩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安置房等房產;農村戶籍住房裝修高檔或有1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安置房。

(五)家庭自有、租賃或非住宅的縣城、市區等地的商業鋪面。

(六)家庭成員在高收費非公辦幼兒園開辦幼兒園,在中小學自費擇校,屬於非國家統壹招生,在高收費院校或院系或專業自費學習,自費出國留學。

(七)因賭博、吸毒或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八)家庭日常消費水平明顯高於我縣城鄉低收入家庭平均標準,或者在提出申請前6個月內有大額財產(3萬元以上)支出或消費行為,且不能說明合理理由的。

(九)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拒絕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和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的。

(十)縣級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識別程序

困難職工的認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個人申請。職工本人向所在單位工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剛性支出憑證等相關材料。

(2)初審。單位工會收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入戶調查和集體研究,認為基本符合困難職工認定標準的,在單位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單位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連同勞動合同或工資支付證明(收入證明)壹並提交縣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

X.工作要求

(1)加強宣傳。各基層工會要廣泛宣傳困難職工的認定標準、申請程序和幫扶政策,確保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全部納入工會幫扶幫扶範圍。

(2)嚴格標準。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標準,對申報和審核進行把關,確保申報和審核工作的準確性,做到不重復報、不漏報、不瞞報。各基層工會要規範工作程序,嚴格執行基層工會入戶調查、公示等工作制度,每季度報送縣總工會權益保障部門審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十八條工會應當健全完善層次明確、各有側重、適當保障的困難職工長效幫扶機制,根據困難程度將其納入幫扶體系,實現精準動態管理和長效幫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特困職工幫扶工作給予支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住房城鄉建設、財政、衛生、醫療保障等部門與工會建立合作機制,有效整合政策資源,通過制度保障幫助困難職工。

工會可以引入慈善機構、愛心企業、誌願服務、專業機構等各種社會資源,開展幫扶困難職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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