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是指主權國家和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適用的法律規則的總和。國際法也被稱為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後者處理不同國家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有很大不同。國內法是壹個國家的內部法律,規範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和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作為國際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或地區)之間制定和實施的法律。
“國際法”是指主權國家和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適用的法律規則的總和。
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有很大不同。國內法是壹個國家的內部法律,規範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和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國際法是西方世界三重發展過程的產物:即中世紀歐洲社會解體和進入現代歐洲社會的過程;現代歐洲社會的向外擴張;在發展中世界社會,權力逐漸集中在數量迅速減少的主要世界大國手中。
國際法的造法模式《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將國際法的主要造法模式,即國際法規則的形成方式,分為條約、習慣國際法和各國公認的壹般法律原則三類。這壹點幾乎得到了普遍認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各國主權平等、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脅和使用武力、民族自決原則。
條約:條約和其他商定的協定具有法律約束力,國際法主體可以通過它們宣布、修改或發展現有的國際法(如果習慣國際法不要求任何形式)。他們還可以通過條約將無組織的國際社會轉變為團結壹致或淩駕於國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區域性國際社會。
國際習慣法:本質上是適用於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的國際法。國際習慣法的形成有兩個要素:1。普遍或區域國家實踐;2.這種做法被有關國家承認為法律。國際習慣法往往以早期條約的壹些條款為基礎,這些條款後來被承認為法律和法規。然而,也有個別國際法規則是由世界大國大致相同的實踐發展而來的。
壹個各國公認的普遍法律原則:只有在國際習慣法或條約法中沒有相應的規則來平衡它時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功能是輔助性的。這壹原則必須是壹般的法律原則,而不是範圍有限的法律規則;還必須得到相當多國家的認可(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的主要法系)。
概括為七項基本原則:主權、承認、同意、忠實、公海自由、國際責任和自衛。
主權國家
根據國際法,* * *所有主權國家壹律平等。它們只能對境內的人和物行使管轄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從領海到公海的緊追權或報復權),才允許對境外的人和物采取行動。
國際法
行使管轄權。所有國際法主體不受普遍適用的習慣國際法規則的約束,未經其同意,不得使其承擔任何額外的國際義務。
承認
承認的主要作用是承認壹個實體是國際法的主體,或者承認其首腦是國家的代表,希望與之保持外交關系。承認的主要形式是承認壹個國家或政府對壹個領土行使事實上或法律上的管轄權,簡稱事實上的承認和法律上的承認。承認可以是無條件的,也可以是有條件的;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承認可能不是全面的,而僅限於承認壹群人是交戰團體或反叛團體,如果這些反叛者實際控制了該國的部分領土。原則上,承認可以是自由裁量的,但過早承認其他國家的交戰團體或反叛團體不符合該國的專屬國內管轄權,因此是非法的。
同意
國際法主體在締結協定時,可以在不損害第三方權利的情況下,修改和補充壹項國際習慣法規則或文明國家公認的壹般法律原則。根據國際法的要求作出的同意界定了締約方的相互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同意訂立的協議的終止、變更和解除,也應當經各方同意或默示同意。
誠實的
在國際法發展的早期,所謂忠實主要是指不失信。之後,忠實的含義逐漸與公平、合理和常識的要求相壹致。締約各方或對其單方面行為負責的壹方必須忠實地解釋和執行協定。
公海自由
公海航行自由的規則不允許任何國際法主體占領公海的任何部分。在和平時期,壹個國家只能對有權懸掛其國旗的船舶行使管轄權;戰時可以根據海戰規則和俘虜法對敵國進行幹擾。
國際法
和中立航運。關於公海、公海上空和海底的利用,必須合理照顧其他國家的利益。海盜和販賣奴隸是對公海的非法使用。
國際責任
國際責任的規則有兩個前提:1。國際法主體的下屬機構違反國際義務,構成違法行為或國際侵權行為;2.這種國際侵權行為引起的賠償責任。這些規則所規定的義務是獨立於任何壹個國際法主體的意誌之外的,但可以通過同意和默許來修改,也可以通過雙方同意的規則以類似於國內刑法所規定的懲罰來加強,或者通過默許和不行使權利而放棄(也稱為消滅時效)。
自衛
習慣國際法允許國際法主體對其他國際法主體的非法行為采取自衛措施,也可以對不受任何其他國際法主體保護的個人、船舶或飛機的行為采取自衛措施。自衛必須是最後的手段,而且是緊急的。只有為了擊退眼前的緊急入侵才有權采取自衛行動。
由於指導國際法基本原則的規則相互作用,規定了壹些次要規則和法律地位,其中最重要的是:領土、外交法和豁免、保護外國國民、貿易和航行自由、引渡和政治庇護以及國際權利和義務的繼承。
有組織的國際社會中的國際法:在有組織的國際社會中,國際聯盟和聯合國等機構是在各國壹致同意和聯盟的基礎上形成的全球性綜合組織。它們對國際法的影響表現在三個方面:1。在會員國的明確同意下,基於國際法基本原則的規則得到修改。例如,《聯合國憲章》根據國際習慣法限制國際法主體以武力相威脅或訴諸武裝報復和戰爭的權利。2.盡管聯合國大會不是壹個行使立法職能的機構,但它通過決議間接修正國際法規則。然而,它的許多決議都有間接修正,因為它們確定了國際法的新規則。如果聯合國大多數會員國和聯合國大多數主要機構都接受這些國際法規則,並認為它們具有法律約束力,那麽這些國際法規則遲早最終會過渡成為新的法律。3.國際法的進壹步編纂和發展。國際法委員會作為聯合國大會的附屬機構,負責編纂工作。
國際法
國際法的任務,但它也開辟了國際法的許多新領域。事實上,國際法委員會並沒有嚴格區分以下兩項任務:編纂國際法(重申現有國際法)和發展國際法(通過起草新的國際法規則,包括改變現有的習慣國際法)。此外,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和海牙私法會議也完成了海洋法、國際勞動法和國際私法等專題的準立法起草工作。國際法在壹些區域集團的相互關系中仍然是不可或缺的。
國際法主要是各國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條例的總和,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
國際法是壹種特殊的法律體系。
正因為如此,它具有階級性、規範性和強制性的特點,這是所有法律都具有的。
功能包括
1,國際法的主體是國家。
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國際法是由國家通過協議制定的。
國內法由國家立法機關按照壹定的程序制定。
3.國際法采用與國內法不同的強制方法。
國際法主要依靠有組織的國際強制機關來保障和保證實施,而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主要依靠國家自身的行動。
但是國際法仍然是法律。
1.國際法為壹個國家處理對外關系提供了壹套行為規則,規定了其在國際法中的權利和義務。
2.國際法是強制性的,但它不同於國內法。但是,特別強制法仍然是強制性的。
3.壹些重要的國際條約明確規定了國際法的效力。
4.國際實踐證明,國際法作為國與國之間的法律,不僅得到世界各國的承認,而且
國際法
而且所有國家也都遵守。
戰後國際關系新發展的特點;
1,自然法學院:維多利亞,蘇亞雷斯,普芬多夫,
社會聯合法學院:迪吉和龐德
規範法學院:凱爾森
2.實證法學派:邊沁和賓克舒克。
3.格老秀斯(折衷主義法學派):格老秀斯、沃爾夫、瓦泰爾。
4.我們認為,國際法的有效性應該基於國家之間的協議:
a、國際法是國與國之間的法律,國家是國際法的制定者。因此,只有國家之間達成的協議才對所有國家具有約束力。
b、各國達成的協議是各國作為國際法的制定者,通過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因此,它已經成為所有國家必須和應該遵守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
C.國與國之間的協議是各國執行國際法的基礎。
基本原理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貫穿國際法各個領域的、構成國際法基礎的法律原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屬於強制法範疇,而不是可以任意選擇或放棄的原則。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和平五項原則和民族自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