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協議離婚的程序
1.夫妻雙方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離婚協議;
2.夫妻雙方親自到領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
3.在婚姻登記處表達雙方離婚的意願,並簽署離婚協議;
4.收到申請後,等待30天的冷卻期。30天期限屆滿前,任何壹方後悔離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記處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5.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訴訟
夫妻雙方不能達成離婚意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訟程序如下:
1,原告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立案時需要的材料有起訴書、原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被告戶籍證明、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未成年子女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待立案成功後,等待人民法院通知開庭;
3.離婚案件需要夫妻雙方出庭受審。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4、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六個月。
相關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除非不能表示意思,否則我仍應出庭;真的是因為特殊情況嗎?
因故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別的嗎?
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法典》第1079條婚姻家庭部分,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