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燃氣管理機構負責全市燃氣的日常管理,並直接負責城關、七裏河、安寧、西固四區範圍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永登縣、榆中縣、臯蘭縣和紅古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並接受市燃氣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燃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燃氣行業開展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引導燃氣用戶節約用氣,提高燃氣利用效率。第七條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燃氣管理機構、燃氣經營者應當加強燃氣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增強公眾安全意識,提高防範和應對燃氣事故的能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壞燃氣設施的行為。第八條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第二章規劃、建設和應急保障第九條燃氣發展規劃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能源利用和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由市、縣(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第十壹條本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時,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列入燃氣發展規劃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改變。
管道燃氣設施的配套建設應當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燃氣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基本程序進行。
城鄉規劃部門在審查燃氣建設項目選址和規劃方案時,應當征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範圍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第十四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並自竣工驗收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市燃氣管理機構或者縣(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工程建設檔案。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燃氣應急儲備體系,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供應嚴重不足、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應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並承擔相關應急任務。第三章經營、服務和使用第十六條燃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二)燃氣的氣源、氣質和壓力符合國家標準;
(三)經營場所、燃氣設施符合安全生產監管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四)燃氣設施、計量裝置和供氣器具符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要求,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
(五)從事管理、技術和操作的人員,其配置和業務規模,符合專業培訓和考核的要求;
(六)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處理燃氣事故的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向市燃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燃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燃氣經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根據燃氣發展規劃對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進行審查,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