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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2020)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合法、安全、合理使用物業,創造安全、舒適、文明、優美的居住環境,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的使用、維護、服務和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業服務提供者共同決策,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物業管理人。第三條本市物業管理遵循業主自治、專業服務、社區引導、政府監管的原則。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組織領導,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和社區治理體系,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服務水平,推進物業服務管理的規範化和市場化。蘭州新區管委會、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協調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以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調解物業服務管理糾紛,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服務提供者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五條建立黨建引領下的物業管理協商治理機制,支持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開展物業管理活動。

鼓勵和支持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服務提供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成立工會、* *青年團體和婦女組織,發揮團體組織在物業管理中的作用。第六條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本市物業服務管理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和監督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物業服務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制度;

(五)制定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等示範文本和相關標準;

(六)建立全市統壹的物業服務管理信用信息、業主電子決策等信息系統;

(七)指導行業協會制定自律規範並監督實施;

(八)在物業服務管理中履行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執行物業服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

(二)監督管理轄區內的物業服務提供者遵守法律法規和物業服務合同,公開依法必須公開的各種事項和費用;

(三)指導和監督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

(四)組織轄區內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培訓;

(五)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物業服務管理;

(六)在物業服務管理中履行其他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本物業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政府指導價。

城市管理執法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區域內私搭亂建、未及時清理犬只糞便、未按規定查處垃圾分類投放和捕捉流浪犬行為負責。

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養犬、犬吠擾民、生活環境噪聲汙染、高空拋擲物體等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物業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電梯安全監管,查處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行為。

林業部門負責查處物業區域內損壞樹木和綠地的違法行為。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物業區域內的供水違法行為。

衛生部門負責物業區域內飲用水的衛生監督檢查和相應違法行為的查處。

生態環境部負責查處物業區域內鍋爐煙塵和油煙汙染的違法行為。

應急管理部負責對物業區域內存放危險品、妨礙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除本條以上各款規定的職責外,以上各款所列政府部門還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其他相關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人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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