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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刑法?

中國古代刑法;

作為社會“亂政”的產物,即矛盾和沖突,獄刑既不是臨時性的成文法典,也不是於霞親自制定的,而是在夏商長期發展中,以調整社會關系為目的而逐漸形成和擴大的。其基本內容是以懲罰違法犯罪行為的刑法性質的習慣法為基礎的。至於“虞刑”之名,其實只是“夏刑”的別稱。隨著社會需求的不斷發展變化,《玉行》逐漸得到修訂和擴充。

《九刑》是西周時期書面處罰書的總稱,全書共分九章。九刑基本沿襲了商代的五刑制(莫、莫、莫、公、五刑* *),又增加了贖刑、鞭刑、拍打、漂流等四刑,合稱西周九刑。西周出現了“九刑”,或者認為是周公寫的“九刑書”,或者說是墨、寂、宮、剜、殺、逃、贖、鞭、樸等九種刑罰。

中國歷史上第壹部成文法律《鑄刑書》開創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河,否定了“刑若不明,權不可測”的秘法。刑書是國家權力的象征,也有利於法律在全社會的實施,對後世影響非常深遠。公元前536年(農歷)三月,鄭國的執政之子把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象征諸侯權力的金屬鼎上,向全社會公布,史稱“鑄刑之書”。

《國法》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系統成文的封建法典,但不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成文法典。在《法律經典》之前,已經頒布了許多法典,但這些法典並不完善。法典成為後世法典的藍本,其制定者是戰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戰國時期,許多國家進行政治改革,也在魏、的支持下進行政治改革,實行新政。其中之壹是法律經典的形成。

“秦律”是秦朝法律的總稱。公元前356年,商鞅變法采納了李悝的《法經》,將其改為法律,由秦國頒布。

“漢法”是漢代法律的總稱。漢承秦制,西漢建國初期,仍承秦基本制度。隨著戰事逐漸平息,統治者冷靜下來,認真總結秦王朝興衰得失,開始對治國方略進行諸多重大調整,使社會經濟基礎和政治制度得以建立和鞏固。因此,漢朝的法制不僅繼承了秦朝,而且進行了重大改革,使其封建法制日臻成熟。

《唐律》是中國古代流傳最早、最完整的法典。它對許多亞洲國家產生了重大影響。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輝之法,包括武德之法,貞觀之法等法典。

宋太祖劍龍四年(公元963年),工部尚書判大理寺竇儀等人向朝廷建議修法。經法院同意,竇儀等人主持此事。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題寫“伏大理寺刊刻並頒布於世”,成為歷史上第壹部刊刻頒布的法典。全稱是《宋鑒·鄭重定義刑通》,簡稱《宋刑通》。

《元張顛》是知止二年(1322)以前元朝法律文獻的分類匯編,全稱是《大盛遠郭征張超》。元成宗時期,規定地方官要抄錄中央統壹以來的法規,“立書寫報”作為正史遵循的依據。“元”是地方小官吏抄寫法規的壹種方形刻本。

《大明法》是《大明法集解附則》的簡稱。這是中國法律史上劃時代的法典。它最早創作於金戈與馬鐵之戰,完成於重典治國的洪武時代。這部大法既繼承了明代以前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的歷史優勢,又是對中國古代法律編纂的歷史總結。不僅如此,它還開創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國立法活動的先河,為中國現代法制建設提供了壹些有價值的借鑒。

《質疑處分條例》是《大明法》的壹個子法。由於朱元璋制定的《大明法》無法更改,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出現法律與現實脫節的情況。為了適應社會的需要,糾正《大明法》壹成不變的弊端,條例成為明中葉以後廣泛使用的法律形式。隨著法規的作用越來越重要,法規的數量越來越多,導致矛盾混雜的弊端,需要進行梳理和修改。於是在弘治13 (1500)整理修訂了279條條例,並在各地頒布,這就是《關於求刑的條例》。

《大清律例》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最後壹部法典。清朝傳世基本法典的制定始於順治元年。經過順治、康熙、雍正三代君主和大臣的努力,高宗乾隆皇帝登基時,任命三太為法典的執行長官,法典得以重建。經乾隆鑒定後,正式“刊於中外,常守之”,形成了清朝的基本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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