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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市場比較優勢應該受到管制。

快遞櫃是近幾年悄然出現在各個小區和寫字樓的新生事物。它的出現主要是為了滿足那些因為不方便馬上領取包裹而需要暫時保管物品的消費者的需求,解決了很多人的燃眉之急。生活中的快遞公司大多為收件人提供免費服務,但對使用快遞的快遞員收取壹定費用。近日,壹家在快遞櫃市場份額較高的公司突然宣布,將結束免費服務,取而代之的是快遞入櫃超過12小時後收費的政策,引起了消費者的廣泛關註。企業濫用比較優勢是否應該受到規制,也成為法學上的熱門話題。

就此次事件而言,雖然公司在快遞櫃市場不具有絕對優勢地位,但在與消費者的具體交易中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相對優勢地位和市場優勢地位在本質上是相似的,是指經營者有能力直接影響市場上商品的銷售價格和數量。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市場支配地位是壹個宏觀概念,需要從整個市場的角度來判斷,而相對支配地位是壹個微觀概念,可以在具體的市場交易中發揮作用。換句話說,市場支配地位是壹個企業在整個市場中的絕對優勢地位,而相對優勢地位是交易對手在具體交易中的優勢地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不壹定具有比較優勢,具有比較優勢的企業不壹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從理論上講,個別交易中的相對優勢地位不會對整個市場產生影響,但重復的類似交易中的相對優勢地位可能會對整個市場產生影響。

由於比較優勢和市場支配地位之間存在壹定的交叉關系,而比較優勢的認定標準又比較模糊,立法者和執法者似乎缺乏對這種行為進行規制的積極性。另外,壹些濫用比較優勢的行為發生在不同經營者之間,受害方也是經營者,所以這種行為可以用民法來規制。目前,我國的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濫用比較優勢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但這種行為對消費者權益的傷害是客觀存在的,需要法律規制。筆者認為,具有比較優勢但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所實施的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可以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在網絡經濟環境下,企業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往往更加分散和隱蔽,並呈現出單筆交易金額較小但涉及消費者範圍較廣的特點。因此,很多消費者可能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或者因為單筆交易的小額損失而缺乏維權的動力,導致消費者的權益無法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獲得有效救濟。

從世界各國的立法情況來看,競爭法已經成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重要補充。比如日本的《禁止私人壟斷確保公平交易法》就加強了對濫用比較優勢等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規制。2017年我國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在第二條中增加了消費者作為損害對象,並考慮對濫用比較優勢行為作出明確規定。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不是特定消費者的權益,而是消費者整體的權益或福利。遺憾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改最終未能采納草案中關於濫用比較優勢的監管規定,也沒有明確規定消費者的訴權。雖然理論上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壹般規定,適用於濫用比較優勢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但由於法律規定不夠明確,消費者缺乏訴權,消費者權益保護在現實中難以實現。

誠然,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執法者才可能適用反壟斷法關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因為我國反壟斷法將“交易中其他經營者對本經營者的依賴”作為認定該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考慮因素之壹。這壹規定在各國反壟斷法中較為少見,壹般將經營者之間的依賴程度作為判斷經營者是否具有比較優勢地位的標準,而不是確定市場支配地位的標準。但這種不合理的規制客觀上填補了法律規制的空白,為執法者依據《反壟斷法》規制濫用比較優勢行為提供了可能,也讓消費者在市場交易中更有安全感。當然,解決這類問題的最好辦法是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增加禁止濫用比較優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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