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當事人惡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訴訟,企圖通過訴訟或者調解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處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依法懲處違法行為。尋釁滋事、拘禁、沖擊法庭等者。壹、不聽司法工作人員勸阻,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捏造事實,侮辱、誹謗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登記備案工作的,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依法維護立案秩序。對於非法圍攻、靜坐、糾纏來訪、攻擊法院等。,妨礙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強訴訟誠信建設,規範訴訟權利行使。推動完善相關立法,明確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訴訟等濫用訴訟權利行為的行政處罰、司法處罰和刑事處罰標準,加大處罰力度。
壹、民事訴訟法中濫用訴權的類型有哪些?
訴權濫用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惡意訴訟和不當行使訴權。
(1)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主張缺乏事實或者法律依據,但是為了實現自己的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而提起的訴訟。惡意訴訟壹般包括虛假訴訟、欺詐訴訟、騷擾訴訟等形式。
(2)訴權行使不當是指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缺乏合理依據,違背訴訟目的,糾纏法院和對方當事人,延誤訴訟,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財力浪費的行為。
二、具體認定條件是什麽?
(1)惡意訴訟。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濫用訴權,惡意提起訴訟,損害對方當事人合法利益的行為。惡意訴訟作為壹種針對被申請人的行為,不僅會給被申請人造成物質損失,還會帶來巨大的精神傷害。此外,在現有法律無法對惡意訴訟形成有力制約的情況下,試圖通過“訴訟”斷他人財路、擡高自己名聲的案例越來越多。
(2)訴訟欺詐。訴訟欺詐是指行為人以虛構的事實或者偽造的證據為依據,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順應訴訟程序的表面形式而作出錯誤判決,從而損害他人利益,謀取非法利益的違法行為。關於“訴訟欺詐”與“惡意訴訟”的關系,有等同說、差異說、部分重疊說等多種不同觀點。
(3)陰謀。共謀作為重要要件,只適用於原被告與被告通過訴訟騙取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共謀應該在行為人提起訴訟之前形成。至於串通是否對對方欺詐的具體目的有完全清楚的認識,筆者持否定態度,只要雙方相互理解,沒有事實上的理由可以據以提起訴訟。比如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訴訟,原、被告自然都心知肚明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如果被告接受原告的起訴,可以推定存在共謀。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壹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壹)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造成前款第(壹)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傷亡的;
(2)造成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的;
(三)對事故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致使損失後果繼續、擴大或者延誤救援工作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第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違反刑法分則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壹十九條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因不具有徇私舞弊的情節,不符合刑法分則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壹十九條的規定,但依法構成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犯罪的,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