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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題;背景材料:某公司招業務員,陸老師去應聘。經過協商,是雙份;問題:1。《勞動合同法》中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2.公司調整陸先生崗位是否存在違法行為為:3。魯先進的主張是否合理,為什麽?;1,《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2、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和員工意見;3.不合理;背景材料:員工小輝稱,2008年3月,

個案分析

背景材料:

壹家公司要招聘業務員,陸先生去應聘。經協商,雙方簽訂了為期壹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陸先生的工作崗位為營業部業務員;並約定公司因公司業務需要或陸先生工作能力,可以調動陸先生的工作崗位,陸先生對此可以提出異議,但在改變決定前應服從公司安排。合同簽訂後,陸先生開始工作。半年後,公司因市場變化調整了經營範圍。因此,營銷人員的結構也需要相應調整。通過對部門所列數據的分析,公司對所有營銷人員的工作狀態進行了評估,評估後,陸先生的工作業績排名最後。於是公司通知陸先生轉崗到後勤總務部,要求改日報到。陸先生認為公司的工作調動是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因未和自己協商並告知變更後的工作不能成立,拒絕了公司的工作調動通知。公司多次通知陸先生到新崗位報到無效後,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以陸先生拒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對陸先生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陸先生不服公司作出的處理決定,認為其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崗位,公司未協商就告知其調動崗位,違反了《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變更的相關規定。要求公司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恢復原勞動關系。但公司認為,公司因經營情況變化對人員結構進行了調整,對陸先生的崗位進行調整符合雙方的勞動合同。陸先生不服從公司安排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可根據相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問題:1。《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哪些規定?

2.公司調整陸先生的崗位是否違法?為什麽?

3.魯先進的主張是否合理,為什麽?

1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根據業務需要和員工的工作能力,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是履行勞動合同條款的行為,不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行為。

3.不合理。陸先生應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陸先生拒絕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不僅違反了勞動合同,也違反了公司的勞動紀律。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對陸先生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背景材料:

員工小慧說,2008年3月,她進入九龍坡壹家民營皮鞋公司。根據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從當年3月12至9月12。在試用期內,小惠如果能保質保量完成公司分配的任務,並通過公司考核,就可以成為正式員工。隨後,她從事皮鞋後跟的塗膠工作。“眼看試用期就要到期了,公司說我有重大質量錯誤,準備辭退我。”小輝說。就在她收拾東西準備離開的時候,公司領導找到了她,肯定了她的工作,希望她去銷售部工作。2008年9月9日,公司與她簽訂了第二份試用期合同。試用期滿前半個月,公司以她偷偷給代理商回扣為由解除了合同。經過

被辭退後,公司領導再次出面,邀請她回生產線做技術主管,並承諾試用期三個月。然而不到三個月後,公司傳來消息,她的員工生產的產品不達標,她再次被辭退。2009年6月,公司再次以她熟悉業務為由,邀請她回去做銷售部主管,並再次簽訂了3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這次不到壹個月,她就被公司以公司內部拉幫結派、小集體利益為由辭退了。小輝認為公司的辭退協議應該無效,應該為其購買保險。皮鞋公司代理人對“四試”並不否認,但表示在與小輝簽訂的四份試用期合同中,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紀律、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等都有明確規定,沒有任何應告知而未告知的內容。在試用期內,小輝違反合同內容,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所以根據合同約定,公司解除與她的試用期勞動合同並沒有錯。皮鞋公司還表示,每次試用期過後,小惠都會主動要求公司再給她壹次機會。考慮到她自身的能力,公司出於對人才的尊重,與她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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