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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是什麽?

《勞動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這壹條是保護勞動者獲得報酬的權利。勞動報酬權是指勞動者根據勞動法律關系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和勞動價值支付勞動報酬的權利。壹般情況下,只要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按照約定完成了壹定的工作,勞動者就有按勞取酬的權利。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報酬,然後用獲得報酬的勞動購買自己和家庭需要的消費,從而維持和發展自己的勞動力,養活家庭,進而實現勞動力的再生產。勞動報酬權是勞動權的核心。既是對勞動者及其家庭的有力保障,也是社會對其勞動的認可和評價。

壹三個月拿不到工資怎麽辦?

1,溝通協商

無論是在職還是離職,無論是拖欠工資還是無故不發工資,都要先通過正常渠道與公司主要負責人溝通協商,找出拖欠與否的原因,再選擇合理的方法處理,給公司和個人留有余地。妳要提前知道做人,本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則妥善處理。

2.如果協商不成,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

通過與公司主要負責人協商,溝通協商無果,只好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維權需要妳收集或者保留壹些證據,可以證明妳和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比如工卡、工資卡、考勤記錄等。,或者單位交的保險就是最好的證據。

3.除了以上兩個渠道,要理性對待不發工資的事情,千萬不要用過激的言行(如跳樓討薪、跳橋討薪、綁架老板等。)避免事態惡化,使自己受害更嚴重或使自己從受害方變成被受害方。

二、什麽是無故欠薪?

所謂“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支付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的規定,“克扣”勞動者工資不包括下列降薪情形:

(1)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

(2)在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

(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經濟效益下行,工資必須下行(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員工事假等原因導致的工資減少。“無理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壹)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

(二)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不靈,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以暫時拖欠勞動者工資,延長時間的最長限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屬於無理拖欠。

可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如果雇主拖欠工資,雇員可以申請司法救濟。壹般不發工資的做法要先和公司協商解決。第壹個月不發工資,員工坐不住了。如果他們想要自己的工資,最好考慮馬上離職。壹個連工資都保證不了的公司,以後還會遇到其他什麽突發情況,很難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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