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解釋是關於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的規定。
壹、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又稱勞動關系三方原則。根據國際勞工組織《關於促進國際勞工標準三方協商的公約》1976 144,三方機制是指政府(通常由勞動部門代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制定和實施經濟社會政策中的壹切交流和活動。也就是說,政府、雇主組織和工會將通過壹定的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來處理勞動關系中涉及的問題,如勞動立法、制定經濟和社會政策、就業和工作條件、工資水平、勞動標準、職業培訓、社會保障、職業安全和健康、處理勞動爭議以及管制和預防工業行為。三方機制協商勞動關系的機制或手段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是“舶來品”。我們搞市場經濟需要借鑒它,學習它。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勞動者和國家的利益是壹體的,勞動關系主要通過行政手段來調整。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利益關系日益明晰,企業勞動關系發生了深刻變化。在這種新形勢下,依靠單壹的行政手段調整勞動關系顯然與市場經濟的變化不相適應。協調勞動關系不僅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事情,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和社會穩定的必然選擇。1990,中國批準了《促進實施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國際勞工標準三方協商公約》。新修訂的《工會法》2001 10 27第三十四條規定了三方機制,即:“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與同級工會和企業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中的重大問題。”這是目前我國實行三方協商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八月200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聯合宣布,國家將全面啟動勞動關系(國家、企業、職工)三方協商機制,以協商的形式解決勞動關系中存在的各類問題。目前,省市三方機制已基本建立。三方機制正逐步向縣(市、區)、行業層面延伸,全國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三方協調機制。三方機制與勞動合同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壹起,構成了穩定、協調和規範勞動關系的機制。
第二,三方機制的組成
三方機制應由三方組成,即代表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代表職工的地方總工會和代表用人單位的企業代表組織(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商會等)。).三方協商機制實際上是壹種平等對話的機制。政府、企業組織和工會組織的職能不可替代,各有側重和獨立性,互無隸屬關系,有效代表了基層組織和會員的利益。
1.政府代表。工會法明確規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代表。壹直以來,中國出席國際勞工大會的政府代表也是勞動行政部門。由此可見,勞動關系三個代表中的政府代表應該是政府勞動行政部門。
2.企業組織代表。計劃經濟時期,全國各地都成立了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應該說是代表國有企業的。隨著新建企業的快速發展,企業所有制形式多樣化,企業組織形式也多樣化。民營商會、個體經營者協會、青年企業家協會、女企業家協會等紛紛湧現。作為企業代表,都可以成為三方協商機制的壹方。目前,在中央層面,中國企業聯合會仍然是企業的代表。
3.工作人員代表。因為三方機制是協商勞動關系的重要問題,超出了具體企業的範圍。所以三方機制中代表職工的是各級總工會。
第三,三方機制要解決的問題
根據《工會法》和本法的規定,三方機制解決勞動關系中的重大問題。如勞動用工、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職業培訓、勞動爭議、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和節假日、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等。
第四,建立三方機制的意義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對勞動關系的調整提出了客觀要求。因此,從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到企業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這些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制度,都是為了更好地調整企業勞動關系,促進職工隊伍的穩定和勞動關系的和諧,保障經濟建設健康持續發展。當前,我國勞動關系出現了許多新問題,如就業壓力大、勞動關系緊張、群體性突發事件增多、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未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資金、隨意延長工作時間、非法收取勞動者保證金等。協調勞動關系,壹方面要依靠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實行集體協商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但是,僅僅在企業範圍內推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是不夠的。從協調整個勞動關系社會化發展的要求來看,需要建立壹個能夠促進勞動關系協調穩定發展的三方機制。三方協商機制用於在更高層次上體現勞動關系的協調,促進各方利益的相對壹致,實現三方的共同利益和目標。三方協商機制的建立,不僅不會取代和削弱企業勞動關系雙方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主體地位,也不會破壞企業建立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相反,當三方協商機制的作用發揮時,它將積極引導雙方更好地實現其集體合同和協議,並將通過協調機制引導和幫助企業雙方更好地實現其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說,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是中國社會主義發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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