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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賦予勞動者哪些權利?

法律主觀性:

勞動法充分體現了憲法原則,突出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第壹條開篇就指出,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權利:1。工人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權又稱就業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享有就業的權利。勞動是人們生活的第壹基本條件,是壹切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源泉,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參加社會勞動並保證按勞獲得報酬的權利。公民的工作和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壹切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不能實現,其他壹切權利都將失去基礎和意義。2.勞動者有權選擇職業。勞動者擇業權是指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適合自己才能和愛好的職業。勞動者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這有利於發揮個人的長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和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迫切需要培育和發展社會主義勞動力市場。勞動者成為市場主體,勞動者和企業通過雙向選擇實現就業。在勞動力市場上,勞動者作為就業主體,有權支配自己的勞動力,可以根據自身素質、意願和市場價格信號選擇用人單位。擇業權是勞動者勞動權和社會進步的體現。3.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這是公民的壹項重要勞動權利。我國憲法不僅規定了公民享有勞動權,而且對勞動者的勞動權給予了切實的物質和法律保障。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按勞分配原則是我國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憲法還規定男女同工同酬,國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制定了許多關於工資制度的法律法規。它們的實施保證了工人生活水平的提高,調動了他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生產的發展。4.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根據我國憲法,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我國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包括工作間歇、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年假、探親假、喪假、事假、產假、病假。近年來,中國對休息制度進行了很大的調整,從原來的每周48小時工作制調整為44小時。縮短工作時間是提高勞動出生率的手段,也符合提高勞動者生活水平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規定不僅是實現勞動者休息權的重要保障,也是勞動者勞動保護的壹個方面。《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延長工作時間。5.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保護,也是對享有勞動權利主體切身利益的最直接保護。由於勞動總是在不同的環境和條件下進行,生產中存在著各種不安全、不衛生的因素。如果不采取防護措施,會造成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及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勞動保護工作缺失,後果不是某些權益的喪失,而是勞動者健康和生命的直接傷亡。對於任何勞動者來說,生命是行使勞動權的前提。沒有生活,享受任何權利都是空談。《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專門培訓,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6.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職業技能培訓是指以培養其基本職業技能或者提高其職業技能為目的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用技能的教育和培訓。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包括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公民有勞動權,勞動權的實現離不開勞動者自身的職業技能。如今,職業技能的獲得越來越依賴於職業培訓。沒有職業培訓權,公民的就業權就無法充分實現。7.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社會保險是國家和用人單位對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業時,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而給予物質幫助的壹項社會保障制度。生老病死是每個勞動者不可避免的,社會保險是勞動再生產的客觀需要。中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以來,隨著生產建設的發展,不斷得到補充和完善,在保護職工健康、解除職工落後利益、調動職工生產積極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的勞動保險包括生育、養老、疾病、傷殘、死亡和供養直系親屬,失業保險加在1986。但是,目前我國社會保險還存在壹些問題,如社會保險基金制度不完善,保險基金籌集渠道單壹,國家負擔重,企業負擔重,社會保險實施範圍有限,發展不平衡,社會化程度低,影響勞動力合理流動。8.勞動爭議提交權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或者履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勞動關系當事人作為勞動關系的主體,利益不同,必然會產生分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代表、同級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解決勞動爭議應當貫徹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壹旦發生糾紛,提交解決的權利也是勞動者其他合法權利的保障。

法律客觀性:

勞動者合法權益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享有並受法律保障的權利。在中國,勞動者享有廣泛的權利,如就業權、簽訂勞動合同權、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職業培訓權、獲得社會保險待遇權、勞動爭議提交權等。除上述權利外,勞動者還享有其他合法權利: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民主管理的權利、參加勞動競賽的權利、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拒絕執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管理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違反勞動法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勞動者成為國家的主人,國家立法高度重視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從1954頒布的新中國第壹部憲法,到後來的許多行政法規、勞動規章、政策,都清晰地體現了這壹點。正是這些以保護勞動者權益為重點的規定,極大地調動了廣大勞動者的生產熱情和積極性,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快速發展。隨著中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勞動制度也進行了壹系列改革。特別是多種所有制經濟和多種經營方式的出現,改變了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勞動者既是國家所有者又是企業主的身份。在很多非公用人單位,勞動者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導致勞動關系緊張,進壹步影響社會穩定。勞動關系的現狀迫切需要通過勞動法律法規來調整,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制定頒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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