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申請被批準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必須壹次性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否則,當事人可以向勞動局舉報。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中離職工資的結算方式
主動辭職,無其他經濟補償。除非公司以未繳納社保為前提提出辭職,否則可以要求經濟補償,並根據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妳說辭職就結算工資,但壹般來說,用人單位是有固定時間給妳發工資的。如果還沒到,按照公司規定,下個月才能拿到。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用人單位同意就可以拿到。
勞動者因違法或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仍應承擔責任。但需要註意的是:(1)勞動者必須存在主觀過錯;(2)賠償只是直接損失,不是間接損失。
具體補償項目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為招聘支付的費用;
(2)培訓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但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正常情況下,辭職後的工資會和下個月的工資壹起發放,下個月統壹發放是合法的。但是有些公司也會在同壹天結算。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壹)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判斷單位裁員是否合法,可以參考上述法律的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