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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的賠償有什麽區別?

主要是經濟補償的區別。

1.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需要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壹旦到期,雙方的勞動合同就終止了。

這時,會出現兩種情況:

壹是雙方續約,合同繼續;第二,不續簽,合同終止。

有兩種情況不需要更新:

1.用人單位不續簽的,需要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而勞動者不願續訂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壹年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2.勞動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的條件是: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不能解除的情況有:

《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懷孕期間合同期滿不能解除勞動關系。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行為。無效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女職工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數據: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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