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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包括

法律主觀性:

壹、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什麽?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根據合同的壹般原理,合同的訂立程序有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勞動合同雖然是合同的壹種,但其訂立程序不同於壹般合同。勞動合同的受要約人在開始時是不確定的,因此需要先確定受要約人,即確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才能完成要約和承諾的全過程。二、勞動合同訂立的具體程序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可以概括為以下兩個階段:(1)用人單位發出要約邀請,這壹階段包括以下四個步驟:1、發布招聘簡章或用工規則。公布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招聘條件,二是就業後的權利和義務。招聘涉及的工作崗位或崗位、擬招聘的名額、擬招聘的對象和條件、招聘的地區或範圍、工資福利待遇、勞動保護條件和擬遵守的單位規章制度。從法律角度來看,招聘簡章或用人規則具有要約的法律效力。2.自願報名。勞動者根據招聘條件和自身自願愛好自願報名。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單位必須招用年滿16周歲的勞動者,特殊行業招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需要專項審批。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自願報名參加工作,是對公布內容的認可,表示願意在此基礎上與用人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3.綜合評估。用人單位可以對應聘者的德、智、體進行全面考核。具體考核內容可根據生產或工作的性質和需要有所側重。比如招徒弟可以著重文化考核;招用技術工人,可以重點對本工種進行技能考核;招聘重體力勞動者可以側重體能的考核;招聘初級技術工人。考核標準可以略低;招收高級技術工人,考核標準可以略高。4.選擇最佳候選人。綜合評定後,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則作出判斷,不得徇私舞弊。考核結果必須公開張貼,擇優人選必須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經過以上四個步驟,用人單位就可以確定受要約人,即願意接受和接受用人單位條件並與用人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於是進入第二階段。(2)簽訂勞動合同,即完成要約和承諾的全過程。最後壹個階段,受要約人確定後,由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草案。如果員工完全同意,則視為承諾,勞動合同成立。勞動者對勞動合同草案提出修改或者要求增加新內容的,視為拒絕要約。雙方通過新的報價壹次又壹次的持續報價,反復協商,直到最終達成壹致。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與勞動者共同簽字(蓋章),並註明簽訂日期。雙方簽字(蓋章)的勞動合同壹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 *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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