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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定如下:

根據現行法律和政策,訂立勞動合同時,試用期應執行以下六項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強制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不能計算在勞動合同之外,即試用期滿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就業後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崗位未改變的勞動者只能試用壹次。勞動合同續訂時,勞動者變更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變更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壹用人單位與同壹員工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不能為員工設定調換工作的試用期。此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些企業在招聘新員工後,不是簽合同,而是簽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正式合同。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與員工簽訂為期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的,該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了勞動合同,就壹定是正式勞動合同,但是可以在正式勞動合同中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不能說先簽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或者認為不適合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考察。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註意事項如下:

1.試用期不能口頭約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沒有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所以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等於沒有試用期。

2.試用期不能延長。根據《勞動法》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且約定的試用期必須與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壹致。試用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約定,超過期限約定是違法的。按照法律規定,非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完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試用期滿後勞動者的月工資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相當於每個月發“雙薪”。

3.妳不能再試壹次。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重復試用期也是違法試用期,還面臨每月支付“雙薪”的法律風險。

4.不要訂購單獨的試用合同。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會被認定為正式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期限。

5.試用期需要社保。不要以為試用期可以不參加社會保險。萬壹試用期內發生工傷事故或者員工患重大疾病,單位可能要出錢。特別提醒:人身傷害商業保險不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責任。

6.試用期內不能隨意辭退。在試用期解雇壹個員工並不比在試用期後解雇更容易。壹般來說,用人單位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個舉證責任並不容易。

7.雇用條件應以書面形式商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為便於操作,用人單位應事先與員工約定具體的用工條件。

8.辭退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人員的決定,必須在試用期內作出。按照原勞動部的規定,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必須在試用期內做出辭退決定。試用期過後,不能再以此為由辭退他,否則就是違法辭退。

9.不要隨便延長試用期。首先,試用期有最長的限制,即6個月,並與勞動合同期限掛鉤。不管能延長多久,都不能超過六個月,否則就是違法的。其次,約定試用期滿,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延長的,也可能違反“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次試用期”的強制性規定。至於通過變更期限來延長試用期是否可行,需要考慮當地的司法實踐。

10.無正當理由辭退試用期畢業生。因為畢業生在試用期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很多用人單位認為也可以擁有同樣的權利。實際上,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畢業生是有條件的,即只有畢業生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單位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能很好的證明,甚至根本沒有合理的理由,他也不能辭退畢業生。_

11.畢業生在試用期內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畢業生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壹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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