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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應該如何定義?

法律的定義

壹、法律職業和法律的定義(3706)

問題:12

法律職業是指以專業法律知識為基礎的法律工作。它有兩個基本含義:第壹,法律職業和其他基於專業知識的工作壹樣,是壹個專門的行業,是壹個工作;第二,從事法律職業的人需要具備專門的法律知識和技能。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維有三個特點:第壹,通過推理而不是簡單的暴力來解決問題;第二,要依法判斷和解決法律問題;第三,法律問題必須在程序範圍內通過相應的法律程序來確定和解決。

二、法的現象與法的本質(1786)

問題:1

法的現象是指通過直觀手段可以體驗和理解的法的外部關系的總和,是直觀的感性對象——法本身;

法律的現象和本質是法律知識統壹對象的不同方面。我們理解法律的本質,首先要揭示法律的現象。法律現象是具體的、生動的、無限豐富的。

其次,法學研究不能僅僅停留在現象階段(雖然現象本身同樣具有研究價值),而必須揭示法律的本質。抓住了法律的本質,就抓住了法律的根源。

三、法律的本質(3263)

歷史上,思想家和法學家對法律的本質進行了認真的思考,提出了各種關於法律本質的學說。這主要包括:

(1)神意論。

(2)合理性。

(3)主權命令理論。

(4)意誌理論。

(5)自由。

(6)事物的本質。

(7)民族精神論。

(8)興趣論。

與上述理論不同,馬克思主義法律本質理論認為:

1)法律之間的關系既不能從法律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人類精神的壹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都植根於物質生活的關系。法律是統治階級或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的意誌的表現。

2)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誌需要壹個復雜的過程。既取決於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的階級鬥爭,也取決於統治階級內部各個階級、集團或個人的矛盾和鬥爭。在壹定的情況下,法律的內容不僅反映了統治階級的意誌,也反映了被統治階級和統治階級同盟者的壹些要求和願望。

3)不僅統治階級意誌的內容,而且法律本身也是由統治階級的社會和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

四、法律的特征(2281)

1.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規範,是規範性的。

法律不是壹般的規範,而是社會規範。它的特點是調節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社會關系)或互動行為。在這方面,法律作為壹種社會規範,不同於思維規範、語言規範和技術規範。

法律作為壹種社會規範,與道德規範、宗教規範壹樣具有規範性。所謂法律的規範化,是指法律不得不規定人的行為模式。指導人們行為的性質。表現在:法律規範規定了人們的壹般行為模式,從而為人們的互動行為提供了模式、標準或方向。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包括三種類型:

(1)人如何行為(可以是模型);

(2)人不應該做的事(不要做模特);

(3)人應該或必須如何表現(應該是壹種模式)。

從效力的角度看,壹部規範性法律不是為特定的人制定的,而是為不特定的人制定的;它不僅適用於壹次,但在其有效期內重復。

2.法律是國家制定或批準的,反映了國家對人們行為的評價,具有國家意誌。

國家的存在是法律存在的前提。所有的法律壹般都是通過制定和批準這兩種方式產生的。所謂造法,就是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創制規範性文件的活動。這樣產生的法律稱為成文法或成文法,即具有壹定書面形式的規範性文件,如我國的各種法律(憲法、刑法、民法通則)。所謂承認法律,是指國家承認其他社會規範(道德、宗教、風俗、習慣等)的活動。)以某種方式具有法律效力。認識法律主要有兩種方式:

(1)明示認可,即在規範性文件中明確規定道德或習慣等哪些已有的規範具有法律效力,這種認可的規範往往構成規範性文件的內容。

(2)默示承認,即國家並不明確規定哪些社會規範是法律,而是通過在法院判決中引用來承認其實際法律效力。以這種方式存在的法律,往往是在某壹地區、某壹民族中盛行的習慣法,如國家承認的家庭法規、村規民約(村規民約)、行業(行會)規範等。

“法律由國家制定或承認”也意味著體現國家意誌的法律是統壹的、權威的。換句話說,壹個國家只能有壹個普遍的法律體系,法律體系內部的規範不能互相矛盾。法律的表現形式可能多種多樣(比如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但這只是形式上的區別。我們不能因為這種形式上的差異,就認為壹個國家有二元或者多元的法律。從反映國家意誌的角度來看,法律永遠是壹元的。

3.法律是以國家強制為最後保障手段的規範體系,具有國家強制力。

壹切社會規範都是強制性的,都有社會力量保證其實施。所謂強制性,是指在壹定社會力量的幫助下,迫使人們遵守的各種社會規範的性質。比如道德規範,主要靠輿論、傳統習慣和人們內心的確信來維持。違反道德規範,不僅會直接或間接地受到輿論的鄙視和批判,還會受到自我良心的譴責,從而在壹定程度上、壹定範圍內約束人們的行為。宗教規範的實施主要是通過精神強制,但也必須依靠紀律和懲罰制度來保證信徒的遵守。

法律不同於其他社會規範,它具有特殊的強制性,即國家強制性。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法律的實施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說,所謂法律的國家強制性,是指法律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並迫使人們遵守的性質。換句話說,無論人的主觀意願是什麽,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否則就會導致國家強制力的幹涉,受到相應法律的懲罰。國家的強制力是法律實施的最後保障。

4.法律是普遍的,因為它通常在國家權力的管轄範圍內有效。

任何社會規範都具有約束力。所謂約束力,是指規範的效力。與其他社會規範相比,法律的約束力有其自身的特點,具體表現為:

(1)範圍不同。

(2)形式不同,法律的約束力與法律的強制力相關,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以相應的法律制裁為保障。

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是普遍的。所謂法律的普遍性,也稱“法律的普遍適用”和“法律的壹般性”,是指法律作為壹種普遍的行為準則,在國家權力管轄範圍內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和特征。具體包含兩個方面:壹是法律有效客體的普遍性,在壹個國家範圍內,任何人的正當行為都無壹例外地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觸犯了法律,也無壹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懲罰。法律不是為了特別保護個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也不是為了特別約束個人的行為而建立的。第二,法律效力的可重復性。這意味著佛法對人的行為有反復適用的效果。同樣的情況下,法律是可以重復適用的,而不是只適用壹次。

法律在國家權力管轄範圍內是普遍有效的,這是由法律的本質決定的。就壹國具體法律的效力而言,呈現不同的情況,不能壹概而論。有些法律在全國範圍內生效(如憲法、民法和刑法),有些法律在某些地區生效或只對特定主體生效(如地方性法規和軍事法規)。國家承認的習慣法的適用範圍可能更有限。因此,不能片面理解法律的普遍性。

5.法律是有嚴格程序規定的標準,是程序性的。

法律是強調程序、規定程序、實施程序的規範。也可以說,法律是壹種制度化的程序體系或制度化的解決問題的程序。程序是社會制度化最重要的基石,程序性也是法律的重要特征。

說法律是程序性的理由是:壹方面,法律本質上要求程序實現;另壹方面,程序的獨特性質和功能也為保證法律的效率和權威提供了條件。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法治的發達程度實際上取決於壹個國家法律制度的程序化程度和對法律程序的遵守和服從狀態。壹個沒有程序或者不嚴格遵守和遵守程序的國家,不會是壹個法治國家(法制國家)。

通過以上對法的外在特征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法是壹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即具有規範性、國家意誌性、國家強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會規範或行為準則。從結構上看,法律這壹社會規範是由具體的法律規範(規則)構成的相互聯系的整體(體系),其內容主要規定了人們相互交往的行為方式,即人們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法律通過規定權利和義務來調整壹定的社會關系,維護壹定的社會秩序。

動詞 (verb的縮寫)法律的作用(1997年)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對人的行為、社會生活和社會關系的影響。法律的功能可以分為規範功能和社會功能。法律的這兩種功能是手段和目的的關系:規範功能是手段,社會功能是目的。

法律的規範作用(1177)

法律的規範功能是法律本身對人的行為或社會關系可能產生的影響。

1.導向功能。法律的引導作用表現在:法律作為壹種行為規範,給人們提供了壹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這樣去行為,無論是否壹定要這樣去行為,從而影響行為人本人的行為。法律指導人們的行為有兩種方式:

(1)定義的準則。

(2)選擇性引導。

2.評價函數。法律的評價功能是:法律具有判斷和衡量人的行為是否合法及其程度的功能。

3.預測功能。法律的預測功能也就是法律的可預測性,表現在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範的規定,預先估計當事人將如何行動以及其行動的法律後果。

4.強制行動。法律的強制性作用,即法律的強制作用,表現在:法律為了保證其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和懲罰違法行為。

5.教育的作用。法律的教育功能是: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規範會直接或間接地誘導人們未來的行為。

(B)法律的社會作用(1090)

法律的社會功能是法律為實現壹定的社會目標(特別是維護壹定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而發揮的功能。根據馬克思主義法學的觀點,在階級對立的社會中,法律的社會功能壹般表現在兩個主要方面:

1.法律在維護階級統治中的作用

(1)調整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關系。

(2)調整統治階級的內部關系。

(3)調整統治階級與其盟友的關系。

2.法律在社會事務實施中的作用。

社會事務是相對於純政治活動而言的壹種社會活動。其特點是:這些事務的直接目的不是維護政治統治,而是客觀上面向全社會所有成員,具有“公益性”。調整社會事務的法律在主要方面體現了社會性(非政治性),但按照馬克思主義法學的觀點,它與法律維護階級統治的作用在本質上並不矛盾。因為,至少從統治階級的角度來看,社會公共事務法的調整和維護與政治統治的維護是根本壹致的。

(三)正確理解法律的作用(833)

1.法律作用的重要性

在法制社會中,法律的作用不可低估:法律以其獨特的方式對人類生活產生重要影響:首先,自國家產生以來,法律在人類社會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逐漸取代宗教、道德、習俗等社會規範在調整人們行為和社會關系中的原有影響,成為最重要的社會調整手段。其次,法律是社會運動和發展的最重要的穩定和平衡工具,它以其穩定性和可預測性為激烈的社會生活建立了相對穩定的規範基礎。第三,法律具有其他社會規範所不具備的優勢,如其國家強制性、權威性、公開性、程序性等。

2.法律的有限功能

法律不是萬能的,它也有其局限性,這表現在:

1)法律只是眾多社會調整手段中的壹種。

2)法律的作用範圍不是無限的,而是有限的。

3)法律自身特點造成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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