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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相比《勞動法》有哪些新變化?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法》的勞動合同制度進行了重大完善和突破。

1.進壹步明確勞動合同的適用對象和範圍。

勞動關系是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勞動合同法是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簽訂勞動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適用範圍:中國人民和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較《勞動法》明顯擴大了適用範圍,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將農民工、非全日制勞動者、事業單位職工和非從業人員全部納入調整範圍,使勞動合同法覆蓋所有應受保護的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首次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納入法律進行調整。第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這有利於避免現實生活中壹些企業濫設規章制度,搞法外“法”,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和問題。

2.進壹步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基本義務。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它既是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也是保護雙方權益的法律憑證。《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沒有明確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是在用人單位壹方還是在勞動者壹方,還是雙方都有。

勞動法沒有規定員工進入用人單位後,用人單位應在何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就容易造成很多用人單位隨意簽訂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經常發生。

《勞動合同法》第壹條壹開始就明確規定,制定本法是為了“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這充分說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合同的主體,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保護工人和雇主的權益。

第十條也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基本義務,改變了過去法律對簽訂勞動合同時間沒有明文規定的現象。

首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解決了用人單位必須簽訂、何時簽訂、如何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這充分體現了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從源頭上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3.進壹步明確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和時限。

勞動合同法是實現勞動力資源市場配置、促進勞動關系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是勞動合同法的終極價值目標。《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但是,這三個勞動合同條款的內涵和外延並沒有明確界定。

這就導致了很多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短期現象,甚至有的企業壹年簽壹次或者壹年簽幾次。在壹定程度上造成了勞動關系的不穩定,影響了企業勞動關系的和諧。勞動合同的短期化必然導致勞動爭議的增加,導致員工缺乏安全感和歸屬感,對企業的長遠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

《勞動合同法》繼續沿用了《勞動法》中三個勞動合同條款的提法,並做出了更加明確和規範的解釋。針對企業勞動合同短期化的突出現實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明確保護事實勞動關系,說明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此外,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支付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和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工資和賠償金。用人單位隨意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按照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此,《勞動合同法》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大力推動和倡導構建社會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其法律規定更加細化、具體、易操作,將當前勞動關系中出現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納入調整範圍,使我國勞動法律制度更具時代特色和現實指導意義。

4.進壹步明確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

勞動關系的契約化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文本中的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做了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增加了約定條款的具體規定,在勞動合同內容中增加了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三項要求,刪除了勞動紀律、解除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這使得勞動合同的內容更加全面,更加具體,更具有可操作性和針對性。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勞動合同的其他內容和約定條款,《勞動合同法》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了新的規定。

(1)增加勞動者試用期的形式。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只是壹種不超過6個月的形式。《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增加了壹個月和兩個月試用期的形式,還規定了“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2)增加“勞動者培訓後服務協議,為勞動者保守商業秘密,限制勞動者競業限制”。除違反服務協議期限和競業限制約定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些法律規定體現了勞資雙方法律主體地位的平等和公平,體現了勞資關系的雙贏和互利,有利於社會和企業的和諧穩定發展。

(五)進壹步明確勞動合同中勞務派遣的特殊條款。

勞務派遣制是用人單位從勞務派遣機構租用勞動力,實現勞動關系與用人單位分離的壹種新型用工形式、經營方式和用工制度。勞務派遣中勞動關系的最大特點是勞動者之間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務接收單位。

壹個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動關系(沒有勞動),壹個是勞動者與派遣單位的關系(有沒有勞動無所謂)。勞務派遣是國際通行做法,也是我國用工制度發展不可忽視的趨勢。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勞動法中沒有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五十萬元”。《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勞務派遣合同的解除、違反約定的責任等,特別是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極大地保護了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權益。

這有利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就業新機制,提高勞動者就業機會,發展企業和諧勞動關系。

擴展數據:

勞動關系是現代社會最基本的社會關系,是生產關系的最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和諧的基礎。《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彌補了《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和行政法規的不足,填補了我國現行法律關於勞動合同的空白,標誌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正式確立。

勞動合同法是壹部實踐性、針對性和操作性很強的法律,充分反映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保障的客觀需要,體現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合同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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