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本文結合現代社會的壹些現象,論述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對現代中國社會的積極和消極借鑒意義。看清楚了,就是法律。

本文結合現代社會的壹些現象,論述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對現代中國社會的積極和消極借鑒意義。看清楚了,就是法律。

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是為了滿足、鞏固和發展封建大壹統的需要而產生的,所以法律思想作為維護封建統治的基本工具,必然會受到統治思想的影響。適應和維護封建統治的思想文化觀念是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形成的直接動力。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背景是深遠的:在夏商時期,人們普遍信仰神性,與奴隸制相適應的神靈神權思想和天道觀念,強調天道“德而不罰”成為統治思想的主流,為後世董仲舒等人提出的“德為主刑”、“慎刑”等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奠定了“天道”論的基礎。春秋戰國時期,中國奴隸制崩潰,封建制逐步建立。此時,戰亂不斷,王權衰落,宗法制日漸衰落,新興的封建地主階級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統治地位。直到秦始皇統壹中國,新興的地主階級已經掌握了政權。在立法過程中,他們以代表本階級利益的法家思想為指導思想,排斥儒家思想。司馬遷總結戰國立法說:“不要親昵,不要太高貴也不要太低賤,脫離法律。”於是,這壹時期的立法否定了儒家所提倡的“親疏”“尊卑”的等級制度。正是秦始皇的“焚書坑儒”,將儒學推向了高潮。為了實現意識形態領域的專制,秦始皇使用了“焚書坑儒”的極刑,沈重打擊了儒家思想。然而,深深植根於中國人土壤中的儒家文化並沒有消亡,而是進入了休眠期。壹旦時機成熟,壹定會繼續蓬勃發展。經過漢初社會、政治、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到漢武帝時期,漢朝封建專制地主階級政權得到鞏固,但漢初封建諸侯勢力逐漸強大,與中央政府矛盾尖銳。在這種情況下,最高統治集團迫切要求進壹步加強中央集權。此時,董仲舒提出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儒學經過他的改造,吸收了“曲敏延君、瞿俊延天”、墨家“君治天”、道家“陰陽合”等中庸思想,提出“施刑者為德之助;殷,之助也”,“大德小刑”。在立法上應實行道德與懲罰相結合:先用道德進行教育,教育無效再補充懲罰。因此,各個歷史階段的統治模式、統治思想以及以此為基礎的思想文化思想是正統法律思想建構的主要驅動因素,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具有鮮明的維護封建統治的色彩。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形成時期,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個體小農經濟普遍存在,生產技術的傳承發展和生存生活的延續主要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基於此,老年人和年輕人之間存在壹種約束力,這是親權、父權和夫權產生的基礎。同時,除了遭受不可預測的天災人禍之外,小農經營主要依靠生產經驗、技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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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決定了生產經驗豐富的長輩和體力充沛的男人在生產中的重要地位,養成了人們重視經驗和從眾的保守性格和不更新技術擴大生產的習慣。自然就形成了長輩對下壹代、父親對子女、丈夫對妻子的領導控制,這必然強化家庭內部的宗法關系。強化後的宗法關系與實際生產相結合,必然形成更加鞏固的宗法小農經濟。這兩個因素的相互作用反映在政治和法律制度上,必然會推動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法律思想。由於封建剝削壓迫的加強和農民義氣的不斷爆發,日益尖銳。無論從政治還是經濟方面來看,這種趨勢都嚴重阻礙了封建大壹統的進壹步鞏固和加強。在思想領域,漢初雖推崇黃老,但先秦各派學說仍到處流傳。儒道兩家雖與統治集團內部的權力鬥爭交織在壹起,但其特點是尖銳對立,相互對抗,即其他諸子如明、墨、法、陰陽家、縱橫家在活動中也各有代表。這樣就出現了董仲舒所說的“師各不同,人各不同,百家爭鳴”的現象,造成了“上層不統壹,治制數變,下層不知存”的現象。對於試圖進壹步鞏固和加強封建統壹的統治者來說,這是壹個必須認真解決的問題。面對這種情況,封建統治者不禁感到,延續漢初推行的無為而治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因此,除了在政治、經濟上采取各種新的措施外,還應努力營造壹種與封建宗法制度和君主專制的大壹統政權相適應的意識形態,以統壹思想,既麻痹和束縛廣大勞動人民的反抗意誌,又控制和控制統治集團內部的離心力。就這樣,在董仲舒提出“天人三策”之後,漢武帝采納並貫徹了他提出的“六藝之外,孔子之術者,皆應盡力並駕齊驅”。隨著儒家成為官方學派,儒家經典的表述和儒家的義理成為宗教、哲學、政治、法律、道德、習俗乃至人們日常生活的規範。在法律上,這種儒家思想指導下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已經開始形成。這種指導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儒學,不同於先秦儒學,是董仲舒創立的新儒學。壹方面,它將先秦儒家思想的內容神聖化、神秘化,使之成為符合“天人感應”目的論的永恒真理,並通過政治權力的力量,將原本只是政治倫理的壹種表達方式的儒家說法推崇為政治、社會乃至家庭生活的最高準則;另壹方面吸收了其他學派特別是法家、黃老學說中對當時統治有利的內容,使之成為適應性很強的精神武器和統治工具。這樣,從法律的起源、本質、功能、目的,到法律的具體運用,都將從神學方面進行闡釋,從而達到“天應在上”的要求。它不僅對秦代適用申、商、韓非之法的理論和實踐持嚴格的批判態度,而且對不受重視的受刑理論和實踐也持嚴格的態度。它強調“以道德為刑罰之主體”,“以道德慎刑”,同時又註重“學罪犯名之魔”。既重視法律的懲戒作用,又強調禮法結合、經法互用。甚至封建宗法等級制度和“三綱五常”的倫理道德原則都淩駕於法律法規之上。既以先秦儒家經典為準繩,又隨意引用,要求與《公羊春秋》的精義不矛盾。同時又將其與神學說教相結合,鼓吹“天罰”、“天罰”、“冬刑”,使法官的審判帶有“神判”的痕跡,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出現,除了其特定的背景,即理論上這壹淵源可以追溯到商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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