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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決定了生產經驗豐富的長輩和體力充沛的男人在生產中的重要地位,養成了人們重視經驗和從眾的保守性格和不更新技術擴大生產的習慣。自然就形成了長輩對下壹代、父親對子女、丈夫對妻子的領導控制,這必然強化家庭內部的宗法關系。強化後的宗法關系與實際生產相結合,必然形成更加鞏固的宗法小農經濟。這兩個因素的相互作用反映在政治和法律制度上,必然會推動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法律思想。由於封建剝削壓迫的加強和農民義氣的不斷爆發,日益尖銳。無論從政治還是經濟方面來看,這種趨勢都嚴重阻礙了封建大壹統的進壹步鞏固和加強。在思想領域,漢初雖推崇黃老,但先秦各派學說仍到處流傳。儒道兩家雖與統治集團內部的權力鬥爭交織在壹起,但其特點是尖銳對立,相互對抗,即其他諸子如明、墨、法、陰陽家、縱橫家在活動中也各有代表。這樣就出現了董仲舒所說的“師各不同,人各不同,百家爭鳴”的現象,造成了“上層不統壹,治制數變,下層不知存”的現象。對於試圖進壹步鞏固和加強封建統壹的統治者來說,這是壹個必須認真解決的問題。面對這種情況,封建統治者不禁感到,延續漢初推行的無為而治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因此,除了在政治、經濟上采取各種新的措施外,還應努力營造壹種與封建宗法制度和君主專制的大壹統政權相適應的意識形態,以統壹思想,既麻痹和束縛廣大勞動人民的反抗意誌,又控制和控制統治集團內部的離心力。就這樣,在董仲舒提出“天人三策”之後,漢武帝采納並貫徹了他提出的“六藝之外,孔子之術者,皆應盡力並駕齊驅”。隨著儒家成為官方學派,儒家經典的表述和儒家的義理成為宗教、哲學、政治、法律、道德、習俗乃至人們日常生活的規範。在法律上,這種儒家思想指導下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已經開始形成。這種指導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儒學,不同於先秦儒學,是董仲舒創立的新儒學。壹方面,它將先秦儒家思想的內容神聖化、神秘化,使之成為符合“天人感應”目的論的永恒真理,並通過政治權力的力量,將原本只是政治倫理的壹種表達方式的儒家說法推崇為政治、社會乃至家庭生活的最高準則;另壹方面吸收了其他學派特別是法家、黃老學說中對當時統治有利的內容,使之成為適應性很強的精神武器和統治工具。這樣,從法律的起源、本質、功能、目的,到法律的具體運用,都將從神學方面進行闡釋,從而達到“天應在上”的要求。它不僅對秦代適用申、商、韓非之法的理論和實踐持嚴格的批判態度,而且對不受重視的受刑理論和實踐也持嚴格的態度。它強調“以道德為刑罰之主體”,“以道德慎刑”,同時又註重“學罪犯名之魔”。既重視法律的懲戒作用,又強調禮法結合、經法互用。甚至封建宗法等級制度和“三綱五常”的倫理道德原則都淩駕於法律法規之上。既以先秦儒家經典為準繩,又隨意引用,要求與《公羊春秋》的精義不矛盾。同時又將其與神學說教相結合,鼓吹“天罰”、“天罰”、“冬刑”,使法官的審判帶有“神判”的痕跡,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出現,除了其特定的背景,即理論上這壹淵源可以追溯到商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