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第七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不依照本法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依照本法規定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未作出的,上級主管部門有權責令下級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第七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未履行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的義務,未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或者未按照批準的森林經營方案進行森林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但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林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在臨時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或者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後壹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生產條件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從事開墾、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林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毀壞林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並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規定,砍柴、毀苗、啃食幼林地,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原地或者異地補植毀壞的林木。向林地排放重金屬含量超標的汙水、汙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挖沙、尾礦、礦渣等可能造成林地汙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罰。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森林保護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第七十六條盜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原地或者異地補種,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林木,可以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出租采伐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明知是盜伐、濫伐林木等非法來源的樹木而收購、加工或者運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收購、加工、運輸的林木或者出售所得,可以並處非法收購、加工、運輸林木價款三倍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未完成造林任務費用兩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第八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代為履行,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壹)拒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或者恢復的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二)拒不補植樹木,或者補植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補植林木的標準,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條第壹款、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治安管理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森林的條件,但林地不能改為非林地: (壹)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使用權;(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森林和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轉讓雙方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除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