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屬於違反勞動合同?
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兩種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不能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如果在合同到期前辭職,勞動者只需按規定程序辭職即可。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有哪些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只有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才能同意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違約金可以在培訓服務期協議中約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違約金可以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實踐中,用人單位只能約定勞動者在兩種情況下承擔違約責任,壹種是培訓服務期違約,壹種是競業限制違約,但可以約定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很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違約責任應包括以下內容
1,違約責任是壹種合同責任。
責任依據是勞動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這是違約責任區別於其他責任的壹個重要特征,這個特征包括兩層。
第壹,違約責任以勞動合同的效力為基礎。勞動法和勞動行政法規規定了合同的生效要件。勞動合同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了形式條件(即勞動法規定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和實質條件(即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任何關於勞動合同當事人責任的約定都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違約責任的成立必須以勞動合同壹方違反勞動合同義務為條件。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這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即法定條款。勞動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協商其他內容,即約定條款。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所規定的是責任的來源。勞動合同壹方或雙方違反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沒有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或約定,即使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給勞動合同壹方或雙方造成財產損失,也只能發生侵權責任等其他形式的法律責任,而不能發生違約責任。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重要合同,當事人應當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律客觀性:
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三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應得的工資收入向勞動者支付,並支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金;(二)造成職工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向職工補充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三)職工發生工傷醫療損失的,除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職工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當支付相當於醫療費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金;(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金;(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