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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異地處理對方怎麽辦?

處理異地勞動爭議的方式主要有協商、仲裁或訴訟。在這裏,我們不知道所謂的異地勞動爭議的實際情況,因為大部分勞動者都在異地。即使勞動者沒有辦法提起勞動仲裁,當然也要結合爭議產生的原因選擇合適的仲裁庭。

壹、勞動法規定的異地勞動爭議如何處理?

第1條。雙方自行協商。

雙方通過協商自行和解是當事人試圖解決糾紛的第壹種方式。當然,協商解決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或者仲裁程序。

第二,調解程序。

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當事人可以不經調解直接申請仲裁。此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當直接申請仲裁。

第三,仲裁程序。

調解不成的,壹方或者雙方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是強制程序,即只要壹方申請仲裁,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就應當受理;如果當事人想向法院提起訴訟,首先要走仲裁程序。未經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法庭審判程序。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糾紛。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的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和調解書;拒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請求勞動裁決的程序

勞動裁決在從請求到結案的45天內結束,最長延長時間為15天。

(壹)提交請求書:當事人請求裁決的,應當提交裁決請求書,並按照被請求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請求應包含以下內容: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裁決請求及其所依據的現實和理由;

3.依據和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請求裁定的日期。

(二)裁定受理:

裁決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裁決請求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駁回裁決的決定。如果委員會的決定被接受,應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不接受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3)聽證:

裁決法院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和地址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裁定法院同意中途退庭的,請求人按照撤訴處理,被請求人可以缺席判決。

(四)調解裁決: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時,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裁決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五)裁決:

仲裁庭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裁決請求之日起45天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裁決法院作出判決後,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在勞動爭議中,仲裁庭的工作人員肯定會對公司進行調查,所以勞動者最好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庭。可以仲裁或者起訴的維權成本當然大於協商。對於公司來說,壹系列的勞資糾紛會損害公司形象。如果可以協商解決,就不要小題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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