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已被廢除。20110.05公布的《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取消勞動教養制度。2013 12.28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廢止勞動教養相關法律法規的決定,這意味著實行了50多年的勞動教養制度被依法廢止。決定規定,勞動教養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有效;勞動教養廢止後,依法正在被勞動教養的,解除勞動教養,剩余期限不執行。
法律客觀性: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宣布廢止勞動教養制度。這壹決定得到了輿論的廣泛認可,其在法治方面的進步也贏得了中國法律界的掌聲。隨著勞動教養的廢除,相關問題成為公眾關註的新焦點。會不會給治安埋下隱患?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澤賢表示,我國法律對觸犯刑法的犯罪數額和情節都有規定。比如盜竊,達到壹定數額才會被處罰。達不到這些“標準”,不夠刑事處罰的,往往被歸為勞動教養。“不要把事情鬧大,小事不斷;憂死公安,難死法院”,這是我國勞動教養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人擔心,勞教制度廢除後,這些人可能會對社會造成危害,從而給社會治安埋下隱患。曾經撰寫過《中國勞動教養制度研究報告》(2010)的魏如久律師認為,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事實上,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已經涵蓋了違法犯罪行為。勞教制度廢止後,仍有法律對相關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處理:不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定罪量刑。”根據相關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可以判處管制等輕刑。由此可見,原勞教制度的處罰對象可以采取治安管理處罰、社區矯正等不同方式處理,不再需要之前的勞教。2012年實際不再進行新的勞動教養審批,對不符合刑事處罰的采取治安處罰的方式。會出臺替代性法律嗎?不可否認,在壹定時期內,勞動教養制度對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然而,在近幾年的實踐中,勞動教養制度的弊端日益凸顯,成為眾矢之的。有專家認為,勞動教養廢除後,不能簡單地放棄其原有的教育功能。湘潭大學法學教授倪表示,可以借鑒國外實施治安處罰制度的經驗,制定壹部社會矯正法,通過相關法律程序,將其作為壹部專門的刑法。在充分調研、廣泛聽取民意的基礎上,實現其與行政處罰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效銜接。司法行政機關最近調整了基層司法所的職能和編制,加強了社區矯正的力量。勞教機構和人員何去何從?勞教制度廢除後,這些勞教機構將何去何從?如何改造員工?很多勞教所也掛上了戒毒所的牌子。有專家建議,勞教制度廢除後,可以對勞教中心進行改革,對原有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也可以對戒毒所等其他社會組織進行改造,實現福利化、服務化。後勞教時代應實現從管理到福利保障的觀念轉變。有了法治、司法、福利,剩下的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了。教育矯正立法將是下壹步改革的關鍵。勞動教養的對象是不受刑法處罰的未成年犯。勞動教養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至少是壹年,而刑法判決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當時最低是15天,現在是1個月。也就是說,在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方面,未成年人的同壹過錯,是刑事處罰的十倍以上。這種過度懲罰的不平衡已經到了令人震驚的程度!勞教制度廢除後,教育矯正立法將是下壹步改革的關鍵,其審批管理程序、對象、期限等問題是法律關註的焦點。教育矯正是以特殊預防為目的,以人身危險性為基礎的預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其具體方法包括矯正、緩刑、醫療等。教育矯治的審批權必須獨立於公安機關。審批決定的組織還應包括政府部門以外的人,如普通公民、法律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因為判斷人的危險性不能只靠政府部門來判斷,還要靠社會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