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最多可以申請五次。如果對第壹次鑒定不滿意,可以申請復檢。如果對復檢不滿意,可以到省勞動鑒定中心申請復檢。然後在復評結論出來壹年多以後,可以申請復評。對重新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勞動監察中心申請重新鑒定。復檢結果為最終結果,不能申請復檢。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重新鑒定。
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是指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工傷職工。在鑒定結論作出壹段時間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情發生變化,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復查鑒定。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制度的建立,主要是考慮到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評估的職工,經過壹定時間後,其傷殘程度可能會發生變化,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可能會增加或減少。對這些職工的勞動能力進行重新檢查和鑒定,可以更準確地保護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使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同時也能認真管理基金,防止基金流失。
根據該條規定,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時間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後1年。之所以作出這壹規定,是因為勞動能力鑒定是根據工傷職工當時的傷情和傷殘情況作出的,工傷職工的傷殘情況有可能通過醫療康復得到緩解,也有可能進壹步惡化。觀察期1年可以防止當事人過於頻繁地提出復檢鑒定,幹擾正常的鑒定工作。
二、工傷的範圍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緊急情況下,雖非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和技術改進。
3.因在生產和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有害因素而引起的職業病。
4.在生產和工作時間及區域內,因不安全因素造成事故,或因工作壓力突發疾病,經第壹次搶救治療後導致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5.履行職責造成的人身傷害。
6 .從事搶險、救災、救護等活動,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
7.因公致殘和因戰致殘的軍人回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
8.因公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受傷或失蹤,或經第壹次搶救治療後突發疾病死亡或喪失全部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在其他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屬於工傷。
(壹)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住所、經常居住地、宿舍的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上下班途中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上;
(三)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並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的時間內通過其他合理的路線上下班。(上下班途中的傷害,是指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上,本應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應提交。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
(4)工傷認定申請表填寫說明:
1,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體工整清晰。
2.如果申請人是用人單位,應當在主頁上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3.在受傷部位壹欄中填入受傷的具體部位。
4、診斷時間欄,職業病,按職業病診斷時間填寫;受傷或死亡,按初診時間填寫。
5.在簡要描述傷情後,應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時從事的工作、受傷的原因、受傷的部位和程度。職業病患者應寫明從事何種有害作業,起止時間,診斷結果。
6.申請工傷認定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職工受到傷害時醫療機構出具的初步診斷證明,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勞動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或者其他勞動人事關系證明。
以上是妳詳細的勞動能力鑒定可以做幾次的相關內容。壹般來說,最多可以申請五次。如果對第壹次鑒定不滿意,可以申請復檢。如果對復檢不滿意,可以到省勞動鑒定中心申請復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