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3.勞動備案是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履行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加強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的宏觀管理,規範勞動用工秩序,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勞動合同變更的登記和備案:
1.勞動合同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登記備案,其中,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登記備案。
2.用人單位應當填寫用工登記表,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勞動合同登記備案材料。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應當在勞動登記證和新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名冊的相應欄目批註“已登記”字樣,並加蓋勞動登記專用章。
勞動合同壹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在勞動管理部門備案對其法律效力沒有影響。但有些地方會要求企業對勞動合同進行登記,登記後勞動管理部門可以更好地管理企業和勞動者。
勞動備案勞動合同終止流程
1.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和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協議: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安排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4.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結算:員工完成工作交接後,財務部結算並支付員工工資;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還應當結算並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5.勞動合同終止:上述流程完成後,經雙方協商壹致,勞動合同終止;
6.出具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歸檔:將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件和電子文件原件歸檔保存至少兩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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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