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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勞動爭議的壹般方法:

法律主觀性:

勞動爭議處理流程1。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2.申請調解時,申請人應當向調解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身份證和申請書。3.申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勞動合同等有關材料,並預交仲裁費。4.申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後,應向仲裁機構提供聯系地址和電話,並等待結果。5.申請人收到駁回通知後,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6.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生效後,壹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知識延伸:勞動爭議處理辦法1。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的委員會申請調解;2.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當事人壹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4.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依據是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原勞動部制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勞動爭議壹般是指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主體必須合法。目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只能受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雇主與公民之間的糾紛不在受理範圍內。受理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與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外地企業在我市開辦的分支機構、辦事處等二級法人企業,與我市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後,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機構立案處理,但合同有特殊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勞動爭議受理範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以下勞動爭議: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形式是:依法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當事人自行和解。不必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壹方不願調解,或者雙方調解不成的,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未經仲裁機構處理的勞動爭議,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在勞動爭議處理管轄上,我市勞動爭議處理實行級別和屬地雙重管轄,以屬地管轄為主。市屬企業與職工之間的爭議,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部門直接處理。區屬企業的勞動爭議由區仲裁機構處理,但區外投資企業發生的爭議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部門受理並立案。縣(區)所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縣(區)仲裁機構直接處理。勞動爭議處理的時效,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以書面形式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超過規定期限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但經仲裁委員會認定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應當受理。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服第壹審判決的,應當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予受理通知書,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應當經仲裁機構審查,主體不符合受理範圍且仲裁上訴期限已過的,仲裁機構應當向當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些處理勞動爭議的實體規定了處理勞動爭議的工作,這是基於勞動法律法規的權益標準,對勞動爭議作出判決。勞動權益標準主要包括勞動法、國務院行政法規、原勞動部發布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大量規範性文件。(1)辭退、開除、開除是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最高行政處分。因警告、記過、記大過、開除、留用察看等其他五種行政處分引起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另壹種行政處分:降職,如果涉及降薪,引起糾紛,可以接受。刪帖和辭退是壹種處理而不是懲罰,除名是針對企業員工曠工的;辭退是對違紀員工的處理。這兩類處理規定了對違紀員工的教育程序。(2)工資糾紛主要指拖欠工資糾紛和克扣工資糾紛。(3)培訓糾紛主要是指企業員工在職期間因培訓產生的糾紛,較多涉及培訓費的賠償問題。(4)保險糾紛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糾紛。(五)勞動合同履行糾紛這些糾紛分為: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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