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女士稱,周先生沒有實際履行協議?
十多年前,周先生和同事王女士在廣州投資買房。沒想到,王女士私自賣了房子。直到2017結束,他才知道這個消息。為此,周先生起訴至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王女士出售房屋的合同無效,該訴求得到法院支持。二審時,廣州中院認為周先生不符合起訴條件,撤銷壹審判決,駁回周先生的起訴。被告王女士稱,周先生並未實際履行協議。周先生告訴新快報記者,他認為二審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於2019 10向廣東省高院申請再審。?
■新快報記者何聖婷?
原告?
1.5萬的房子賣了60萬?
周先生和王女士是同事。2005年6月2日,廣州市海珠區赤崗北路18號鴻景花園a棟1104(以下簡稱1104室),該房產建築面積75.32平方米,折後價格40。他們約定剩余的33萬元借給銀行,期限20年,雙方各承擔壹半還貸。周先生告訴新快報記者,房子當時登記在王女士名下,兩人按照約定支付了相應比例的房款。?
2005年6月29日,165438+周先生與王女士簽訂協議,約定周先生支付部分款項給王女士,王女士退出對該房產的投資。兩年後,王女士協助周先生辦理了房產過戶。協議簽訂後,周先生負責支付銀行貸款等款項。?
周先生說,他付給王女士7萬多元後,王女士從未幫他辦理過房產過戶。經協商,他並不知道這套房產早在2011時就被王女士以6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朱某秋,“當時的市場價格約為1.5萬元”。?
自周先生和王女士購買1104房後,該房屋壹直由周先生管理經營。他認為王女士在購房者朱某秋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其串通,損害了其合法利益,遂以2018 116向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王女士和朱某秋告上法庭。?
買家?
購買交易是否合法,沒有惡意串通?
壹審時,王女士稱她與周先生確實共同出資於2005年6月購買了1104房,並於6月簽訂了退出出資的協議。但周先生並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給她77620元。後來由於房價上漲,她沒有繼續堅持退出投資。?
後來在離婚財產糾紛案中,她需要支付前夫30萬,代理律師梁借給她20萬。因短時間內難以壹次性償還,梁提醒王女士,前夫隨時會要求分割婚內購買的1104房,並建議王女士將房產出售給他。?
當時王女士說房子雖然在她名下,但是是和別人壹起投資的,簽了棄權協議,但梁說還是可以賣的。在進行房產交易時,她才發現房子過戶到了梁的母親朱某秋名下。?
庭審中,被告人朱某秋提交了銀行賬戶,證明她與王女士之間的房屋交易合法有效。她實際以80萬元的價格從王女士處購買了涉案房產,購房款全部付清。朱某秋認為自己作為買受人是善意第三人,與被告王女士不存在惡意串通。原告以不合理的低價進行交易,損害原告利益的說法不能成立。?
為什麽廣州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交易價格只有60萬元?對此,朱某秋回復稱,這是因為王女士借款未還,以及為應對納稅而做出的變更。實際成交價80萬元。?
原告周先生稱,對被告朱某秋提交的銀行流水不予認可,朱某秋與王女士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與本案無關。?
壹審?
銷售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所以銷售無效?
王女士與周先生簽訂的協議顯示,2005年6月29日前,165438+周先生支付王女士投資款77620元。經過兩年的協商,雙方將王女士的姓氏改為周先生。?
2011 65438+10月20日,王女士與買方朱某秋簽訂了總金額為60萬元的《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房管部門出具的檔案顯示,該房屋登記過戶至朱某秋名下的時間為2011。?
此外,與開發商廣州天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鴻景花園住宅認購書中,登記客戶為原告周先生。此外,物業管理公司於2016年7月3日出具的收據顯示,客戶姓名為王女士和周先生。?
海珠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交的鴻景花園房屋的協議書及認購書可以證明兩人出資購買涉案房屋,王女士對此予以證實,法院予以確認。?
關於兩被告買賣涉案房屋的行為是否構成惡意串通,女士提交的民事調解書證明,被告朱某秋之子梁某是王女士此前離婚財產糾紛案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應當知悉王女士的財產狀況,包括涉案房屋。王女士還告訴梁,該房屋是與他人出資,並簽訂了棄權協議,故被告朱某秋稱其為善意第三人的說法無根據,不予采納。?
銀行流水中,只有59.93萬元被明確標註為購房款,其他20萬元並非被告所說的80萬元。即使真實成交價80萬,也明顯低於當時的市場價。?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秋在購買涉案房屋時未對涉案房屋進行實際查驗,且在取得產權後多年未對涉案房屋進行交接,不符合正常的房屋交易習慣。?
為此,法院認為,兩被告的買賣行為均屬故意,損害了原告在該房屋上的合法權益。2019年4月30日,海珠區法院作出判決,兩被告簽訂的1104號房買賣合同無效,1104號房重新登記給被告王女士。?
二審?
原告不符合起訴條件,撤銷壹審判決?
壹審判決後,朱某秋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她認為,她所購買的涉案房屋是合法有效的交易,周先生與女士之間的法律關系只能由他們自己解決。朱某秋與此無關,故不應影響她對涉案房屋的合法產權。?
周先生告訴新快報記者,涉案房產2011的市場價格為1.5萬余元,王女士以60萬元的超低價格出售,明顯不合理。涉案房屋交易後,朱某秋已有七八年沒見過、關過房,有悖常理。?
二審時,王女士稱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上訴。?
廣州中院審理後認為,涉案房屋原登記在王女士名下。本案中,周先生雖主張已向王女士清償協議約定的投資款,但無確切證據證明,王女士否認該主張;此外,周先生主張的付款事實未被生效判決認定,故本案不能確認周先生享有涉案房屋的實際產權。?
本案中,周先生以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為由提起的訴訟是不充分的。因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規定,駁回周先生的訴訟請求。?
2019年9月4日,廣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銷海珠區法院判決,駁回周先生起訴。?
原告?
證據鏈是完整的。有沒有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
周先生對廣州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表示不服,於6月10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對本案進行再審。?
周律師表示,他向法院提供的協議、鴻景花園住宅認購書、鴻景花園定價表、給開發商的付款憑證等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明確證明申請人是涉案房屋的實際權利人。?
他告訴新快報記者,他提交的銀行對賬單顯示,他已經向王女士(指定收款人)實際履行了付款義務。他認為,本案是確認合同效力的訴訟,不是侵犯不動產物權的訴訟。二審以無法確認申請人“享有涉案房屋的實際產權”為由,認為申請人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進而駁回申請人的訴訟,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為此,他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依法撤銷二審裁定,維持壹審判決。對於此案進展,新快報記者將持續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