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哪些?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是申請勞動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通過協調解決。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人事爭議仲裁有哪些爭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公務員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之間人事爭議的部門。根據《人事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人事爭議: (壹)公務員法實施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制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三)群眾團體與工作人員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四)軍隊用人單位與文職人員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辦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幾個相關法律問題第壹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下列爭議,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爭議;
(三)因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原用人單位就養老、醫療、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的請求權發生的爭議。
第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壹)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二)其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文章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確實超過申請仲裁期限,又沒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第四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合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經審查發現主體不合格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第五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新的裁決,糾正原仲裁裁決的錯誤,當事人不服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追加訴訟請求的,訴訟請求與勞動爭議密不可分的,應當壹並審理;屬於獨立勞動爭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標的相關規定有哪些?第壹條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是人民* * *依法設立的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簡稱爭議)的機構。仲裁委員會的經費依法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條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實行仲裁庭制度。
第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調解仲裁工作,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有影響的重大糾紛,管理和培訓仲裁員。
第二章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
第五條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由幹部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代表、軍隊民政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的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仲裁委員會的成員應為單數。
第七條仲裁委員會設主任壹人、副主任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仲裁委員會主任由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條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聘任和解聘專職或* * *仲裁員;
(二)受理有爭議的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第九條仲裁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研究履行職責和重要工作事項。
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的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提議召開仲裁委員會會議的,應當召集。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可以設立辦事機構,承擔爭議調解、仲裁等日常工作。辦事處的名稱和仲裁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備應當規範,符合當地人民的規定。
第十壹條仲裁委員會的組成單位可以向其常駐機構派出仲裁員,參加爭議調解和仲裁活動。
處理人事爭議有哪些法律規定?目前,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勞動法》對勞動爭議的處理作出如下規定: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勞動者壹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處理:
(1)協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平等、公平、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協商。
(2)申請調解。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拒絕調解請求仲裁的,可以申請仲裁。勞動者不願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或者單位沒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起訴。勞動者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有哪些?急!狩獵法律網絡解決方案:
1,勞動爭議的範圍是: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中的證據規則有哪些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的範圍是什麽,由哪個法院管轄?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柳池巷的故事中有哪些權利有爭議,相關法律中有哪些柳池巷的典故成為歷史佳話,源於張家與鄰居的土地糾紛。按照現行法律,也就是相鄰關系。《民法通則》、《物權法》都有明確規定,其精神實質與“柳池巷”故事所蘊含的人生哲學壹脈相承。
壹、故事概述:清朝康熙年間,張穎在文華殿任大學士兼禮部尚書。老家桐城的官邸與吳家相鄰,兩個院落之間有壹條小巷,供雙方使用。後來吳家要蓋新房,走這條路。張家不同意。雙方爭執不下,將官司打到當地縣政府。考慮到兩家都是名門望族,縣長不敢輕易結束。
這時,張家人憤怒地給寫了壹封緊急信,要求他出面解決。讀完信後,張穎認為他應該對鄰居謙虛。在給家人的回信中,他寫了四句話:千裏書不過壹墻之隔,何不讓他三尺?萬裏長城今天還在,但是我沒有看到秦始皇。家裏人看了之後,明白了意思,主動提出讓出三尺空地。吳佳見此情景深受感動,也主動提出讓出三尺宅基,故名“六尺巷”。
張穎,字敦甫,號樂普,安徽桐城人,清代官員,柳池巷故事的主角。
鄰居吳,歷史上沒有具體記載其身份,壹般認為是經商或求學的平民。
二、法律鏈接:1《民法通則》第83條
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物權法》第84條
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