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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調解書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以下是關於勞動仲裁調解的效力,歡迎閱讀!

勞動仲裁調解書1的有效期是多久

1.勞動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2.勞動仲裁調解書送達前,壹方反悔的,不發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將及時作出裁決;

3.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

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法律依據是《勞動仲裁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

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五十壹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

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勞動仲裁生效時調解書和裁決書的執行2。

(壹)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

1.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

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進行調解。

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2.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包括:(1)根據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終局裁決壹經作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3.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可以強制執行,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

表演的基本原則是充分表演。

(2)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執行的調解書和裁決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執行。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

(二)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三)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4)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五)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復議。

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執行。

上壹級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審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對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法院可以決定中止執行和中止期限。

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擔保的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

執行完畢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應當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

申請期限為兩年。

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院應當裁定暫緩執行:(1)申請人表示可以暫緩執行;(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院裁定終結執行:(1)申請人撤回申請;(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無義務承擔人的;(四)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勞動仲裁調解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1,終止仲裁程序。

調解書生效後,仲裁程序終結,仲裁機構不再審理案件;

2、爭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定;

3.任何機關和組織再次辦理案件,都受調解書的約束。

也就是說,對於仲裁機構已經出具調解書的糾紛,任何機關和組織都不得處理。

由於調解書簽收後生效,調解書壹經簽收,當事人不得反悔,但在簽收前允許反悔。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這是因為達成調解協議的過程就是仲裁庭的審理過程,制作調解書時實際上已經審理完畢。

因此,當當事人拒絕在調解書上簽字時,仲裁庭沒有必要通過仲裁程序重復已完成的審理,而是直接裁決。

當因當事人拒絕在調解書上簽字而導致調解無效時,仲裁庭可以直接作出裁決,從而避免雙方當事人長期懸而未決、權利義務長期不確定的情況。

《仲裁法》第565438條第1款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進行調解。

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

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在調解書簽署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仲裁庭不僅可以進行仲裁調解,還可以根據協議結果作出裁決。

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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