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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勞動仲裁法》第47條“終局裁決”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對這壹條的解釋是關於最後的決定。

本法規定的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的基本方式是:

(1)壹調壹裁兩審制。本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壹決終審制。本法第五條規定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情況指本條關於最終裁決的規定。

過去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的壹個主要問題是勞動爭議處理周期長,效率低,勞動者維權成本高。很多勞動者往往抽不出時間,打不起官司,難以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個問題在社會上比較突出。為了使勞動爭議仲裁便捷高效,這部法律做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壹裁終局。壹裁終局,可以在仲裁階段解決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不會拖延到訴訟階段,可以有效縮短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時間,提高勞動爭議仲裁的效率,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壹)終局裁決的概念和含義

終局裁決制度是仲裁庭作出裁決後,勞動爭議立即終止的制度。包括五層意思:第壹,在這篇文章裏?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指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最終裁決的範圍有限。終審僅限於金額較小、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第三,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不得就同壹爭議事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

(二)申請壹裁終局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

適用終審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有兩類:壹是小額仲裁案件;二是有明確標準的仲裁案件。這兩類案件在勞動爭議案件總數中所占比例較大,也正因為如此,最終判決才能解決大部分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周期長的問題。

1.小額仲裁案件

小額仲裁案件的金額是有限制的。小額仲裁案件是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仲裁案件。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數據,截至2006年6月10,深圳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全國最高,為810元。江西省偏遠縣的月最低工資是全國最低的,為270元。按照這個數據,深圳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9720元;江西省邊遠縣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2個月3240元。按照這個計算結果,小額仲裁案件適用的最高金額不超過1,000元。

小額仲裁案件包括四種類型:

(1)主張勞動報酬案件。據《關於

2002年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開展了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僅在農民工較多的23個省市(區),就查處違法案件13000余起,涉及62.6萬人,拖欠農民工工資金額達3.5億元。此類案件具有案件多發、涉案人數多、社會影響大等特點,能否及時高效解決直接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傷醫療費用索賠案件。工傷醫療費用是指工傷待遇和享受工傷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是工傷保險的待遇之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醫藥費全額報銷。

(2)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2/3給予住院夥食補助;經批準轉往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費、食宿費按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追索經濟賠償的案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涉及經濟補償的有: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是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是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是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患病、負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是因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第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因破產、撤銷、關閉等情形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四)追償案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賠償金包括:

(壹)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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