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是什麽關系?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是什麽關系?

(壹)基本法律關系

1.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說的“用人單位”,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招用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行使人事管理權、承擔支付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等。

2.勞務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壹般的民事關系,即勞務派遣關系。雙方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派遣合適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按照約定向派遣單位支付報酬或者管理費。

3.雇主和派遣工人

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用工單位負責對被派遣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進行指導和管理,但不要求其承擔《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工單位對勞動者的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等義務,勞動者應當遵守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

(二)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務派遣單位的權利:①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自主決定用工條件、方式和人數;(二)決定職工的內部調配和日常管理;(三)決定勞動者的工資;(四)依法決定對違紀員工的處理;⑤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享有的其他權利。

(2)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①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依法告知勞動者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和派遣崗位的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等事項;(三)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知識和安全教育培訓;(4)按月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手續。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⑤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⑥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⑦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的其他義務。

2.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1)用工單位的權利:①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提供合適的勞動者;(2)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和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管理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3)依據法律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將不稱職或違紀的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四)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享有的其他權利。

(2)用人單位的義務: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3)支付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在職培訓;(四)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工資調整機制;(5)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⑥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的其他義務。

3.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1)被派遣勞動者權利:①享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如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領取勞動報酬、參加社會保險等;(2)享有對勞務派遣協議和工作待遇的知情權;(三)享有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四)有權參加或者組織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的工會;(五)勞動保護和在職培訓的權利;(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的其他權利。

(2)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①自覺遵守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按要求提供勞動;②服從用人單位的日常管理;③認真完成用人單位交給的各項任務;(四)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嗎?

在勞務派遣中,由於勞動者不向派遣單位提供勞動,壹般來說,在勞動者崗位尚未確定的情況下,派遣單位不應與勞動者另行約定試用期。確定用工單位和崗位的,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被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被用人單位證明不合格的,用人單位可以將該員工退回派遣單位。需要強調的是,《暫行規定》還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同壹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這實際上給勞務派遣單位在勞動合同期內將被派遣員工重新安排到第二用人單位造成了極大的障礙。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在接受派遣時要嚴格審查員工的勞動關系,只有確認是初次派遣的,才能放心使用。

跨地區勞務派遣如何繳納社會保險?

此前《勞動合同法》明確,在異地勞務派遣實踐中,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工作條件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而對於派遣工的社保如何異地繳納,壹直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又使得壹些單位利用了社保繳納的地域差異,“同工不同酬”的現象大量出現。針對這種情況,《暫行規定》明確,用工單位所在地是被派遣勞動者唯壹參保地。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為辦理參保手續,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被派遣員工發生工傷,工傷保險待遇由誰承擔?

由於勞務派遣的特殊性,壹旦被派遣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涉及賠償問題,勞務派遣公司和實際用人單位很容易相互推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由於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是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關系的雙方,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工傷後,派遣公司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辦理相關工傷保險事宜。派遣公司拖延或者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被派遣勞動者還可以要求實際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此,《暫行規定》第10條也有明確規定,即“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進行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人單位約定賠償措施。”因此,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可以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提前就此問題做出明確約定,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即合法有效承擔工傷待遇的壹方可以據此向對方主張賠償。但需要註意的是,上述約定不能用於對抗被派遣員工,任何壹方不得以此為由拒絕被派遣員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請求。

  • 上一篇:評估工作中自我評價的五個例子
  • 下一篇:遼寧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