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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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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於2007年6月29日審議通過;於2008年6月5438+10月1日正式實施。

摘自第五章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扣減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壹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受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報酬。

(3)支付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在職培訓。

(五)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人單位不得向其他用人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沒有相同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壹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進行。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下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四章勞務派遣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壹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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