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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欺騙了我,離婚了。婚姻法對夫妻財產有哪些規定?

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的規定* * *,在夫妻感情存續期間,他人出資購買機動車並在夫妻壹方戶口下備案的,如果備案方確實能夠拿出直接證據證明該機動車是他人購買且僅在其戶口下備案的, 那麽_應當評估機動車不是夫妻* * *的財產,婚姻法關於不動產的最新規定不能作為夫妻* * *分割的依據。

壹、婚後壹方出軌離婚應如何判定?

婚後壹方有外遇,另壹方如何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法院調解不成,可以判決允許離婚。

法律條款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壹方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協商或者立即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離婚申訴。

人民檢察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協商;如果感情確實已經分裂,協商不成,應該允許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協商不成的,應準予離婚:

(壹)犯重婚罪或者有直系親屬與他人共同生活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主要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拒不改正的;

(四)因感情不和兩地分居滿兩年的;

(5)其他導致婚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明確提出離婚申訴的,應當準許離婚。

二、夫妻婚後負債,離婚後如何償還?

(1),離婚後如何償還債務?

離婚時,夫妻* * *必須對財產進行分割,* * *也必須對債務進行分割。婚後債務的負擔應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我婚前負債。壹般情況下,壹方婚前發生的負債,作為夫妻壹方分攤;如果壹個人能證明未清償的債務是婚後共同用於日常生活的,則應評定為同壹債務,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兩種情況的舉證義務由自認為擁有控制權的債務人承擔。

2.如果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壹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壹般情況下應評估為夫妻同債,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是,如果夫妻壹方能夠證明該債務是債務人自己的債務,那麽沒有欠過債務的被告可以對抗債務人的請求。也就是說,獨立債務舉證責任由夫妻壹方承擔有兩種關鍵情況。壹種是債務人與借款人建立債務屬於債務人的承諾,另壹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要求。

即“夫妻對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資產的承諾,屬於丈夫或妻子承擔的全部負債,第三人理解該承諾的,以丈夫或妻子的全部資產償還。”

毫無疑問,被告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檢察院的生效裁判文書已經對原夫妻雙方產生了約束。但是妳無法抗拒其他債務人對這個的支配。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法律精神,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相同。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的承諾,婚後的財產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個人收入的現有制度中使用。夫妻雙方都有義務共同償還債務。沒有債務人的意誌,借款人無權自主改變其特征,否則可能損害債務人的權益。所以離婚時夫妻之間如何分割資產,只對彼此合理,不能對抗其他債務人。

因此,債務人仍有權要求原夫妻對其所承擔的債務互相償還或其中任何壹方償還。自然,丈夫或妻子在承擔了償還債務的義務後,根據離婚協議或人民檢察院的生效裁判文書,有權支配原直系親屬。

(2)、夫妻債務就是我的債務。

壹般情況下,以下負債應被評估為我的負債:

1.夫妻雙方根據婚姻法的要求,在各自的壓力下互相承諾債務,卻以此為由逃避債務;

2.未經夫妻雙方協商壹致,私自贍養負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友承擔的債務;

3、未經夫妻雙方同意,單獨集資從事經濟活動,且所得未用於共同承擔日常生活的負債;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責任,如婚前本人的責任、壹方因不科學支出而承擔的責任等。

本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承擔的債務,無論是離婚後還是債務人下落不明或死亡,均由本人承擔,對方有還錢的責任。自然,如果後面填了對方的承諾,就按承諾執行。

根據婚姻法的最新規定,夫妻的婚內負債不壹定屬於既有負債。因此,在還款之前,最好弄清楚負債的特征。畢竟壹方是個人負債,另壹方有責任償還。因此,如果債務人約定由對方償還債務,可以拒絕。但如果評估為夫妻現有債務,雖然有離婚後承擔債務的承諾,但這樣的承諾並不能對抗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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