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老賴的界定和限制措施
老賴通常是指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個人。因為他們不按照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履行義務,就會受到法律的壹系列限制。這些措施旨在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使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義務。
在出國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失信被執行人被限制出境。這主要是為了防止他們通過出境來逃避債務和履行責任。
二、出國申請和審批
雖然老賴在債務還清前被限制出境,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根本不能出國。在壹些特殊情況下,如履行法院判決、參與國際司法協助等,老賴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經批準後獲得出境許可。
申請出境的老賴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證明材料,如與債務履行相關的協議、法院出具的證明文件等。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對申請進行審批。認為出境不會損害債權人利益且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可以批準其出境申請。
三。遵守法律,履行義務
對於老賴來說,最重要的是遵守法律,盡快履行法院判決或裁定的義務。只有他們還清債務或者達成和解協議,才能從根本上解除退出限制。同時,他們也要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如報告財產狀況、參加聽證會等,盡快解決債務糾紛。
總而言之:
老賴在債務未還清前被限制出國,但並非完全不能出國。特殊情況下,他們可以向法院申請,獲得出境許可。但是,遵守法律,盡快履行義務,才是解決債務糾紛的根本途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
第3條規定: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1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公民不得出境:
(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的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根據我國與外國簽訂的有關協議移送被判刑人的除外;
(三)有尚未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出境的;
(四)因妨礙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在規定期限內不準出境的;
(五)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機關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