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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者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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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k Tok作為近兩年流行的短視頻軟件,具有用戶多、流量大的特點,但細心的人會發現,如果妳想把Tik Tok的內容分享到微信、QQ上。近日,Tik Tok也反饋了這壹情況,直接將微信和QQ同屬的騰訊起訴至法院,認為騰訊涉嫌壟斷。

基本事實近日,Tik Tok正式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遞交訴狀,起訴騰訊涉嫌壟斷。Tik Tok聲稱,騰訊限制用戶通過微信和QQ分享來自Tik Tok的內容,這構成了《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Tik Tok請求法院判令騰訊公司立即停止該行為,發表公開聲明消除不良影響,並賠償Tik Tok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9000萬元。

1.什麽是壟斷行為?

壹般來說,壟斷是指企業為了保證自己的優勢,限制或排擠其他企業進入市場,獲取生產資料,獲取勞動力。從《反壟斷法》的規定可以知道,我國法律明確界定的壟斷行為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1)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壹)如何理解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壹致行動,壹般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

橫向壟斷協議

橫向壟斷協議是指競爭性經營者達成的協議,包括下列情形:

(1)固定或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劃分銷售市場或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縱向壟斷協議

縱向壟斷協議是經營者與交易對手達成的協議,包括

(壹)固定向第三方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方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特殊情況

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達成的協議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壟斷協議的禁止性規定:

(壹)用於改進技術、研究和開發新產品;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統壹產品規格和標準或實行專業分工;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的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的競爭力;

(四)實現節能、環保、救災等社會利益;

(五)由於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嚴重下滑或明顯生產過剩;

(六)保護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合法利益;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識別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Tik Tok認為,騰訊實際上是在利用其市場主導地位,通過限制用戶通過其微信和QQ分享來自Tik Tok的內容來排除和限制競爭。那麽,如果要認定騰訊濫用了市場支配地位,需要從兩個層面考慮:壹是騰訊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第二,騰訊是否濫用了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操縱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所具有的能夠控制商品的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或者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的市場地位。這裏,引發了幾個概念。

第壹,“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爭奪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範圍或地域,主要包括商品和地域兩個要素。在判斷經營者是否處於壟斷地位或者市場支配地位,是否排除、限制市場競爭時,需要以界定相關市場為前提。

二、“其他交易條件”是指除商品價格和數量之外,能夠對市場交易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種、商品質量、支付條件、交付方式、售後服務、交易選擇、技術約束等。

第三,“能夠阻止或者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壹般包括排除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在合理時間內延遲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導致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但其進入成本大幅增加,無法與現有經營者進行有效競爭。

根據《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在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壹)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和相關市場的競爭情況;

(二)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三)經營者的財務和技術條件;

(四)交易中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度;

(六)與確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壹是壹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壹半;

二是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

第三,三家運營商在相關市場的總市場份額達到四分之三。

在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情況下,如果某些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壹,則不應推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其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但是,Tik Tok起訴騰訊的案件屬於互聯網領域。因此,在確定市場支配地位時,應考慮更多因素,如競爭特征、商業模式、用戶數量、網絡效應、鎖定效應、技術特征、市場創新、對相關數據的掌握和處理能力以及運營商在相關市場的市場勢力。

什麽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根據《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壹)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無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

(四)無正當理由,交易對手只能與其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交易;

(五)無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無正當理由,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對同等條件的交易相對人區別對待;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3)經營者集中是什麽意思?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通過合並、購買資產、購買股份、合同約定(合資)、人員安排、技術控制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實踐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運營商合並;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經營者集中壹般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契約自由。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等方式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力。但由於經營者集中可能導致排除、限制競爭,我國采取的是事先申報的強制申報制度。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機構(指市場監管總局)申報,未經申報不得實施集中。

2.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經營者違法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壹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達成的壟斷協議未實施的,可以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違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壹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違法實施集中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置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業務並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集中前的狀態,可以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民事責任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可以請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不管這場“戰爭”結果如何,從近年來互聯網的發展趨勢來看,反壟斷已經逐漸成為壹種趨勢。只有防範和制止壟斷行為,才能更好地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和公眾利益,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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