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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老年人有什麽好處?

面對老齡化社會,政府其實早在20年前就把老人問題提上了政策議程,提出了應對老人問題的政策。1969年頒布的《老年人福利法》是第壹個政策框架。該法於1986年首次修訂,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環境的需要。《老年人福利法》於1986年6月18日修訂頒布。這些條款側重於老年人年齡和福利措施的定義,以及老年人的需求,如津貼、年金、住房和保護。修訂的要點如下:

第壹,考慮到國家立法的先進,將老年人的法定年齡由原來的70歲降低到65歲以上,以適應社會的需要,順應世界潮流。

二、老年福利機構的類型包括長期護理機構、養護機構、護理機構、文化娛樂機構和服務機構。並給予緩沖期,對本法頒布之日起兩年後仍未立案者進行處罰,以突破長期以來未依法設立未登記養老中心的難題。

3.為了幫助因身體和精神障礙而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幫助的居家老人獲得所需的持續護理,地方政府應提供或結合私人資源提供以下居家服務:居家護理、家庭護理、家務服務、友好訪問、電話問候、餐飲服務、居家環境改善和其他相關居家服務。上門服務的實施辦法由當地政府制定。

四、為保證老年人的經濟生活,采取生活津貼、優撫津貼、年金保險制度,並逐步規劃實施。此外,當老年人或其法定贍養人無力負擔全民健康保險等醫療費用時,當地政府應給予補助。

五、加強對老年人的保護,明確規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有贍養老年人義務的人遺棄、妨礙自由、傷害、身心虐待老年人,將無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單獨留在容易發生危險或者傷害的環境中的,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並公布其姓名。涉及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司法調查;情節嚴重的,給予四小時以上的家庭教育和輔導,以豐富我國關愛老人的傳統,落實關愛老人的意圖。

1987年,行政院通過了壹項由內政部負責的為期三年的“加強老年人照顧服務計劃”,采用更多的服務渠道來處理老年人的問題。1991年6月26日,行政院再次批準“強化老人照顧方案”。該計劃的目標是:加強老年人的生活護理,維護他們的身心健康,確保他們的經濟安全,並促進他們的社會參與。九大實施項目分別是:居家服務與家庭支持、老年人保障網絡體系、無障礙居住環境與住房、衛生保健與醫療護理服務、機構服務、補貼與保險社區、關懷與社會參與、專業人力與培訓、教育與宣傳,以構建符合社會背景與世界潮流、創造新世紀健康、尊嚴、安全、幸福的老年人福利政策,落實政府關愛老年人的目標。

老年人福利政策和措施的現狀

由於家庭功能的轉變和人口結構的變化,我國應在居家養老問題上給予相當的支持,以維持其功能,或通過必要的社區資源或福利性的社區化措施,幫助老年人生活在熟悉的社區環境中,並為那些因健康問題和缺乏照顧者而失去自理能力的人提供機構照顧。總之,無論是居家服務、社區護理還是機構養護,都應該尊重老人的自主選擇,都應該提供有尊嚴的服務,保障生活安全。

為了給老年人提供完善的服務和整體護理,政府的衛生、福利、交通、建設和勞工部門都有責任促進老年人的福利。本文僅就內政部在推動老人福利方面的現況及未來發展方向,略作說明。內政部為促進老年人福利而采取的措施可分為健康維護、經濟保障、教育和休息、穩定生活、心理和社會適應以及其他福利措施,具體如下:

第壹,健康維護:

(A)老年人的預防和保健服務

根據新修訂的《老年人福利法》第二十條:“老年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接受當地有關部門提供的定期健康檢查和保健服務。前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之項目及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衛生署於1987年10月28日以臺內社字第8782311號及署衛醫字第87032697號發布「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及辦理方法」,詳細規定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及辦理方法,各縣市政府得比照全民健康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辦理老人健康檢查。

(二)低收入老年人醫療費用補貼。

自1984年3月1日起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提供全民醫療保健服務。但為了減少低保戶就醫的經濟障礙,政府要補貼他們自己的保險費和醫療費用(包括老人);70歲以上中低收入老年人的保險費也由政府(總部)全額補貼。

(三)低收入老年人重病住院護理補貼

為使老年人在無特殊照顧的情況下住院時得到應有的照顧,減輕其經濟負擔,特辦理中低收入老年人大病住院護理補貼;中低收入老年人每日補貼75% 0元,每年最高補貼9萬元,低收入老年人每日補貼每人1500元,每年最高補貼18萬元。要求住院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第二,經濟安全

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的生活補貼:

為了照顧未被機構安置的低收入老人的生活,對每人每月平均生活費進行補貼。1991年新臺幣13288元,臺灣省省8433元,高雄市9559元,金門、連江縣6000元。

(二)低收入老年人生活補貼:

它從1982年7月1日開始運行。為安定老人生活,65歲以上無贍養人或子女無力贍養、未接受政府公費安置的中低收入老人,家庭平均收入低於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至2.5倍(1991年臺北市為111443元,臺灣省為8433元,高雄市為9559元,金門縣、連江市為6000元)。

(3)中低收入老年人特別護理津貼

根據《老年人福利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除生活補貼和年金保險制度外,逐步規劃和實施老年人的經濟生活保障。為保障老年人的經濟生活,對長期患有慢性病、缺乏自理能力、需要特殊照顧、未接受安置、居家服務、無人照顧(傭人)的中低收入老年人給予特殊照顧津貼,以彌補因在家照顧老人而造成的經濟來源損失。自1990年起,這項工作由行政院會計署分配給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自行處理。然而,為了滿足地方政府和人民代表的期望,工業部於1991年1月18日起草了《直轄市、縣(市)中低收入老年人特殊照顧津貼自治條例範本》,作為地方政府推廣這壹津貼的參考。目前已有16個縣市辦理了此項津貼的發放。

三。教育和休閑

臺灣省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在中國人健康壽命充足,平均壽命延長的情況下,安排好65歲以上人群退休後的生活顯得尤為重要。除了部分老年人進入再就業市場,適合老年人的休閑娛樂活動與年輕時不同,老年人更註重提升精神生活。因此,豐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將側重於智力、教育、欣賞和體育活動,同時兼顧動態和靜態活動,以增強他們生活的適應性和豐富性。此外,教育老人接受自己衰老的事實,教育公眾接受有自理缺陷的老人,也是壹個重要的課題。

(1)常青書院

為了滿足老年人對知識和成長的需求,應利用老年人文化娛樂中心或其他合適的場所建立常青書院,為老年人提供豐富和再教育、拓展生活的機會。學習項目可以包括多元化的課程,幫助老人重新成長,適應變化的社會環境;課程可分為休閑課程(國畫班、書法班、唱歌班、健身班等。)、學習課程(識字班、普通話班、英語班、日語班等。)、常識類課程(醫療衛生知識課、法律知識課等。)、社會課程(育兒教育、性別教育、婚姻家庭等。).根據本部91年度補助規定:每班必須坐滿20名以上老人,每班至少要上三個月;每班最高補助6萬元;每個國家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不超過60萬元。

歲時的退休學習活動。

資助非政府組織,為退休人員提供學習活動,以增強人們規劃銀發生涯的能力和對相關知識的了解。

(3)設立老年人福利服務(文化和娛樂活動)中心。

為了豐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倡導適當的休閑和友誼,促進老年人的福利服務,該部編制了年度預算,鼓勵鄉鎮和城市辦事處建立老年人文化和娛樂活動中心,並逐年補貼它們充實內部設施和設備,作為處理各種老年人活動和提供福利服務的場所。目前,臺灣和福建共有292個老年人文化娛樂中心,為老年人提供休閑、娛樂、文藝、技能、進修和社交活動。此外,為了滿足老年人的福利服務需求,老年人文化娛樂活動中心也成為福利服務的重要據點,如日間照料、常青書院、營養配餐、居家服務支持中心等。

(4)各種優惠措施

老年人乘坐國內交通工具、進入娛樂場所和參觀文化教育設施時,給予半價優惠,以鼓勵他們多方面參加戶外活動,有益於他們的身心健康。其中,高貝等市,以及宜蘭、桃園、新竹、苗栗、彰化、嘉義、臺東、澎湖、金門、連江、基隆、臺中、臺南、新竹市、嘉義等縣市,目前老人搭乘公車完全免費。

(五)其他娛樂活動。

為了給老年人的生活增添情趣,縣市政府不定期為老年人舉辦遊園會、常青運動會、門球比賽和歌唱比賽。

第四,安定下來。

近年來,為了穩定老年人的生活,並確保他們的護理和贍養問題能夠得到適當解決,盡管政府財政困難,但政府每年都增加老年人福利基金的預算,並積極修訂老年人福利法律和條例,將老年人的法定年齡降低到60歲以上,以擴大需要護理的人數。此外,還將資助地方政府和民間單位建設老年福利機構,提高機構服務質量,讓住在機構裏的老人感受到家庭般的溫暖。對於大多數不願意或無法在機構中自理的中低收入老人和獨居老人,政府還規劃了上門服務、日間照料、營養配餐、住房改善、醫療保健等服務措施,希望尊重老人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理想的生活方式,養老。現有的老人福利服務按生活穩定程度可分為家居照顧服務、社區照顧服務及院舍照顧服務,詳情如下:

家庭護理服務

雖然在高齡化社會,家庭功能的快速轉變也受到很大沖擊,但根據內政部1989年老人生活狀況調查發現,老人認為最理想的老人生活方式是與子女同住或住在隔壁,以69.68%為最高,其次是與配偶同住13.29%, 而只有5.20%的人認為自己住在福利機構養老(由於國人的觀念和機構照顧的質量)因此,老人還是期望和子女或配偶壹起生活,換句話說,老人認為居家養老是最理想的養老方式。 為了增強家庭照顧的能力,讓老人在晚年仍能生活在熟悉的環境中,得到適當的照顧,這個部門多年來撥款資助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積極推廣居家養老服務,讓老人足不出戶就能得到照顧,在自己的家中安享晚年,這也符合我們傳統的孝道倫理。

1,上門服務

所謂上門服務,就是把服務送到需要的人熟悉的生活環境中去。服務包括(1)家務和日常生活護理服務(2)身體護理服務等。為了讓居家老人仍能享受政府的溫暖關懷,全省21個縣(市)和臺北、高雄兩個直轄市都為老人提供居家服務。此外,縣市政府還經常提供居家服務方面的專業培訓,以增強照顧者的專業知識、心理調適和情感支持,從而持續為老年人提供適當的服務。在這方面,該部每年也撥款補貼地方政府積極處理。上門服務員服務費方面,每小時補貼18 0元,每個案例每月最高補貼25小時;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服務費由部全額補貼,中低收入老年人補貼70%。壹般老人可向縣市政府申請自費提供居家服務;對監管費,中低收入老年人每例每月最高補助500元;其他教育、培訓或綜合活動最高補助30萬元。從1990年開始,這項工作將由行政院會計署分配給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自行處理。1991年,為了配合護理服務業的發展計劃,該部於1991年6月啟動了"補貼非中低收入殘疾老年人和身心殘疾者使用家庭服務的試點方案",將補貼對象擴大到普通殘疾國民。

2.建立家庭服務支持中心

為協助縣、市政府積極推行居家養老服務,該部不僅於1987年3月17日發出了《關於加強居家服務實施方案及教育培訓課程內容》的函,還鼓勵縣、市政府和鄉(鎮、市、區)辦事處普遍設立居家服務支持中心;作為社區推廣居家服務的基地,或為家庭照顧者提供咨詢或轉介服務,並為附近的居家照顧者提供相關的支援服務,以便更有效率地為老人提供全面的福利服務。截至目前,已建立109所學校,為社區居民提供壹線社會福利服務。

3、低收入老年人住宅設施設備補貼改善。

為了鼓勵老年人留下來養家糊口,對中低收入老年人進行補貼,改善和維修他們自己房屋中的浴室、廚房、排水和臥室等硬件設備,以維護他們的家庭安全。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已經批準補貼的,三年內不予補貼。租房的人需要簽三年以上的合同。從1990年開始,這項工作從行政院會計處轉移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自行處理。

社區護理服務

所謂“社區照顧”,是指動員和整合社區內的人力、物力、財力,根據社區內不同對象的不同需求,提供各種福利服務,使他們在熟悉的環境中就近獲得資源和救助,滿足他們的需求。為了使老年人能夠在熟悉的社區得到照顧,彌補家庭護理的不足,政府正在規劃和組織非政府組織提供相關的社區護理服務,特別是針對獨居老人或其子女因行動不便而無法提供家庭護理的老人。目前,社區護理的主要措施包括保護老年人、營養餐飲服務、日間護理、短期或臨時護理等。,描述如下:

1,保護老年人

家人對老人的疏忽或虐待不太引人註意,他們的家庭安全非常重要。因此,本部門按照《老年人福利法》新增加的老年人保障章節的規定,加強推動地方政府建立老年人保障網絡體系,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協助體檢、咨詢輔導、委托安置等,落實各項保障措施。為了加強對獨居老人的照顧,確保他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從1988年起,該部向地方政府提供專項補貼,為中低收入的因身體和精神殘疾而獨居的老人提供所謂的“緊急救援連接”服務,每人每月最高租金為1500元。目前各地方政府都積極落實,深得認同。所謂的生命線緊急救援系統(LIFELINE)包括連接用戶手機的主機和無線遙控防水防塵便攜按鈕,可以戴在項鏈上,也可以掛在腰帶上。當用戶隨時需要幫助時,只需按下這個便攜按鈕,信號就會通過主機在幾秒鐘內傳送到Lifeline生命線控制中心。專業護士會立即通過語音系統與用戶溝通,與用戶取得聯系。如果他們需要幫助,他們會立即聯系。

2.日托

對於沒有接受家庭護理或機構護理的獨居老人,或者因為子女就業而無法提供家庭護理的老人,該部鼓勵地方政府建立日托中心,他們的家人在白天將老人送到日托中心,這些中心提供生活護理和教育休息,以便他們在晚上帶他們回家時可以享受家人的溫暖護理。日間照料不僅可以增強老年人對社會活動的參與,減少抑郁癥的發生,還可以為家庭照料者提供休息的機會。

日托模式有兩種。壹種是醫療模式:提供醫療和康復服務,即衛生單位主管的“日間照料中心”;壹種是社會模式,提供餐飲和活動安排,即主管社會和政治單位的“日托中心”。(從1988年開始,只補貼贍養型,低保戶老人每人每月最高補貼5000元,中低收入戶老人每人每月最高補貼3000元)。

3.營養配餐服務

在老齡化社會中,中國居民的平均壽命不斷延長,生活自理能力隨著年齡的增長或健康的影響而下降。因此,有必要提供營養餐,以減少老年人做飯的危險和購物的不便。對於低保戶和中低收入老年人,該部門最高補貼為每人每餐50元,而為了鼓勵誌願服務人員參與送餐服務和關愛老人,誌願交通最高補貼為每人每天100元。關於用餐方式,對於行動自由的老人,選擇合適的場所提供集中用餐;對於那些行動不便的人,飯菜會送到他們家。壹方面解決了老人做飯的問題,另壹方面讓老人接觸社會,得到情感上的支持。

4.短期或臨時護理

在家庭照顧者因疾病或某些原因無法短期照顧時,提供短期或臨時照顧,以減輕家庭照顧者的壓力和情緒,增強其專業知識。

(3)、機構維護服務

據學者估計,中國至少有5萬名老年人需要長期護理,還有許多老年人因喪失日常生活活動能力而無法自理。雖然大多數老年人希望與家人(包括子女和配偶)生活在壹起,但壹些老年人仍然不得不依靠老年人福利機構。因此,如何改善機構的福利服務,提高專業素質,保證老人的安全,讓老百姓安心把老人送到機構去照顧,讓被照顧的老人得到有尊嚴的對待等等。都是重要的話題。老年福利機構是推進老年福利服務的重要核心,是提供福利服務的重要據點。目前,政府在機構安全和維護服務方面采取的措施是,壹方面通過激勵、補貼和監督等手段,協助老年福利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壹方面,根據《老年人福利法》的規定,對未立案的老年人福利機構進行處罰,同時組成專案小組,積極協助其立案登記,保障老年人權益。

根據《老年人福利法》第9條,老年人福利機構可分為以下五類,每類有不同的服務對象。

(1)長期護理機構:目的是照顧患有長期慢性病,需要醫療服務的老年人。

(2)養護機構:目的是照顧有生活自理能力,不需要技術護理服務的老年人。

(3)護理機構:目的是自費照顧老人或贍養無贍養義務的親屬或其親屬無贍養義務的老人。

(4)文化娛樂機構:目的是為老年人組織休閑、娛樂、文藝、技能、進修和社會活動。

(5)服務機構:目的是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臨時護理、就業信息、誌願服務、居家服務、餐飲服務、短期保障安置、退休準備服務、法律咨詢服務等綜合性服務。

上述五類機構可獨立或綜合處理,並可就其提供的設施或服務收取費用,以助其自給自足。地方政府也應根據需要設立並鼓勵私營企業設立老年人福利機構。

目前共有北區、中區、東區、南區、澎湖老人之家、彰化老人照護中心、臺北浩然老人之家、基隆慈善之家、臺中慈善之家、金門大同之家等19家老人福利機構。

經許可的民辦老年福利機構,應在三個月內註冊為財團法人。但是,不接受捐贈、不接受補貼或不享受稅收減免的小規模機構可免於登記為財團法人。根據這壹規定,民辦老年福利機構可分為財團式和小型,兩者的區別,根據《老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六條,小型老年福利機構│護理機構或養老院的容納人數為五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文化娛樂機構或服務機構建築面積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另外,小型長期養老機構的規模是,照料老人的人數在5人以上,但不到50人。其他養老機構或者養老院容納人數在50人以上,文化娛樂機構或者服務機構的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

除了上面提到的老年福利機構外,還有退役官兵指導委員會主管的社區療養院(設施)和榮譽國民之家(榮家)。前者是因為壹些無依無靠的低收入老人不願意搬出以前的家,住進公費養老院。為配合臺灣省政府65年小康計劃,在社區或村裏建小家設立養老院,由社區成員管理委員會管理。但由於資金和人力不足,壹些縣市要麽沒有設立,要麽設立了,但又被取消了。臺灣省目前有20家鄉鎮辦事處辦的社區養老院,可容納560多人。榮家有14個這樣的家庭,照顧著大約14000名退伍軍人。他們提供的服務壹般包括生活咨詢,提供衣食住行、交通、娛樂等日常用品,辦理喪事、喪事、年節、醫療、殘疾人康復,鼓勵工藝美術生產,加強退役老兵去世時的教育和娛樂。這與上述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差別不大。

截至1991年10月底,臺灣省合法登記的老年護理養護機構共有765家,床位35張、570張,其中52家護理機構可容納床位11張、913張,696家養護機構可容納床位22張、945張。有17個長期護理機構,可容納712張床位。鑒於老年人口比例越來越大,生活不能自理,必須有人照顧,或者長期護理機構需求很大。目前正在鼓勵地方政府或民間組織積極興辦養老機構,同時幫助護理機構轉型拓展養老服務,協調有空余床位的退伍軍人之家容納普通低收入老人,增加國內養老和長期護理的服務量。具體輔導措施如下:

1.鼓勵建設養護和長期護理機構,或協助養老院改造增加養護床位:目前,養老院仍供不應求,入住率僅為63%左右。相對來說,需要贍養和長期護理的老年人數量會逐年增加。因此,政府撥出補貼,鼓勵建設養護和長期護理機構,並協助養老院改善設施和設備,鼓勵機構多元化經營。

2.為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和指導,保護老年人權益,促進老年福利機構業務發展,提高服務質量,1989年,我部根據《老年福利法》、《老年福利機構獎勵辦法》和《老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制定了《老年福利機構評估要點》和各項評估指標。1990年6月至9月,對老年福利機構進行了評估。有326個機構參與了評估。在縣政府和市政府進行初步評估後,該部對其進行了重新評估。復評機構120家,優秀評價結果16家,壹流機構37家,特等獎5家。

根據《民辦養老福利機構考核實施要點》,被評為優秀A級的機構可優先獲得政府補助或委托經營;評價結果為C級、D級者,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改善,並得停止政府委托之業務或補助,直至改善為止。

3.制定護理服務的標準化合同模式,以平衡護理服務提供者和機構經營者的權益。

為了平衡養老院所有者和機構經營者的權益,該部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制定了"養老院定型合同範本"。壹旦實行了壹段時間,就會依法公布合同中應該或者不應該記載的事項。本著“平等、互惠、誠實、公平”的原則,本護理標準化合同範本已委托學者專家,並邀請相關單位討論制定其研究報告,以增強消費者的交易安全,維護其實質的合同自由,防止標準化合同的濫用。

4.編制並公布已備案的老年福利機構名單,供公眾參考。

5、協助老年福利機構加強宣傳。

動詞 (verb的縮寫)心理和社會適應

(1)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適應能力,保障老年人的權益,1991年,該部繼續資助天主教會臺北教區、曉明社會福利基金會和聖母方濟會傳教修女會在北、中、南區設立老年人咨詢服務中心,並於1991年5月3日設立“老朋友熱線”。電話咨詢熱線免費接聽。通過對老年人的心理、醫療、保健、環境適應、人際關系、福利、救助等方面有豐富知識、經驗或專長的人的參與,為老年人及其家庭或老年群體提供咨詢服務,幫助解決或指導老年人的各種問題。長春模式的評選,重陽節敬老慶金婚,以及各種敬老活動,或者他們設立的長春熱線、咨詢服務中心,都是緩解老年人抑郁情緒的服務措施,鼓勵他們和家人參加各種活動,既能提升社會地位,又能增進家庭親情。

(2)老年人的社會參與:為鼓勵老年人貢獻專長再次服務社會,各縣市政府鼓勵老年人根據部“和諧計劃”組成常青誌願服務隊,以知識和經驗再次貢獻社會,豐富生活內涵,增加社會溫暖;目前有58個團隊,20或495名參與者。年輕人照顧老人比較好。

不及物動詞其他福利措施

(1)為了鼓勵子女與老年人生活在壹起,《所得稅法》規定將免稅額提高50%。

(二)符合“寓教於民”政策,明確規定國家規定的住房要優先向寓教於民的家庭出租。

(3)人類銀行

(D)增加家庭購房利息的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於1988年2月9日由總統修訂,將購買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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