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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在法庭上有法律效力嗎?

司法鑒定意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與三個基本因素有關: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這三個因素相互關聯,缺壹不可。客觀性和相關性是證據的內容。合法性是證據的形式,是證據真實性和關聯性的法律保障。

(壹)合格的主體是有效司法鑒定的前提。

國家負責從事司法鑒定、物證鑒定、視聽資料鑒定以及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根據訴訟需要,經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鑒定人、鑒定機構的鑒定事項實行註冊管理制度,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鑒定人、鑒定機構的註冊、名冊編制和公告工作。據調查機關稱

因調查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接受社會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只能對已經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中需要偵查的事項進行鑒定,對不需要偵查的事項進行司法鑒定。

肯定是無效的。對於未經登記非法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不僅其鑒定意見無效,根據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由省司法廳責令其停止司法鑒定活動,並處違法所得壹至三倍的罰款。

(2)鑒定程序是否合法影響鑒定的有效性。

現代法治理念體現了訴訟程序正義的價值。司法鑒定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影響鑒定意見的準確性。比如,有關主管部門的規範性文件規定了傷害案件中視力損傷的認定

鑒定必須在受傷三個月後進行。如果在三個月內作出鑒定意見,可能會導致鑒定意見的準確性。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司法部的司法鑒定程序。

總則(試行)》進行鑒定,否則可能導致鑒定意見無效,不被評委采信。

(3)鑒定標準直接影響鑒定意見是否準確。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機構都制定了相關的鑒定標準,鑒定標準不壹致往往導致司法鑒定意見不壹致,產生直接影響。

有利於當事人的利益和法院對專家意見的接受。2004年6月5438+2月65438+5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關於執行人身傷害傷殘程度鑒定標準的通知(試行)》(浙高)

法〔2004〕264號),在訴訟過程中,司法鑒定必須嚴格參照法院現行適用的鑒定標準及相關技術標準。比如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鑒定不能適用於工傷事故傷殘。

等級認定標準,但是對於上下班途中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應當適用工傷認定標準,因為國家已經明確,上下班途中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庭質證的幾個問題?

(壹)要看委托人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的鑒定材料是否真實。

(二)看鑒定意見的形式是否符合規範。壹份完整的司法鑒定文書都有相應的格式規範。從文件規範中也能發現相應的問題。根據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試行)》規定,司法鑒定活動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多人參與評議的,對評議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3)要看鑒定人是否出庭作證和質證。司法鑒定人是訴訟參與人,有義務在法庭上對當事人有異議的鑒定意見進行說明。專家證人出庭。

從科學依據、鑒定步驟、鑒定方法、可靠性等方面對法庭上作出的鑒定意見進行舉證、解釋和說明,並在法庭上面對面答疑解惑,可以使法官更有能力。

檢查好專家意見的可信度,或者分析比較幾種不同的專家意見,從中采納正確的專家意見。如果經法院質證後,司法專家不能使法官相信其專家意見的正確性,法官可以駁回專家意見。司法鑒定人拒絕出庭質證的,法官可以駁回鑒定意見,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對司法鑒定人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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