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競賽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
什麽是不公平競爭?不正當競爭本質上是“不正當競爭”,在國際上普遍使用,並被國際上壹些權威的法律文件和著作所采用。當然,關於不正當競爭的內涵和外延,眾說紛紜。對此,立法和學界的解釋不盡相同。在國際上,不同國家的解釋並不壹致。例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認為,“任何在工商業事務中違反誠實做法的競爭都構成不正當競爭。”《巴黎公約》的這壹觀點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承認,在關於競爭的壹般條款中也采用了相同或類似的定義。
在我國,壹般認為不正當競爭是相對於公平競爭而言的,其實質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誠實交易行為”。其結果是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是被困家庭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不正當競爭的定義應反映其本質特征。鑒於此,不正當競爭可以定義為:參與競爭的競爭者違反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損害其他競爭者的合法權益,甚至違反國家法律。
體育競賽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違反體育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和相關法律法規,采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其他體育競爭對手合法權益的行為。這些合法權益包括公平競爭權、名譽權、入圍晉級權,以及對方運動員、教練員、運動團體的獎牌、獎杯、獎金等人身權、財產權,也侵犯了觀眾的知情權。
壹般來說,不正當競爭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方面:(1)壹般不正當競爭。主要指在競爭中使用非法手段,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平競爭原則。比如在比賽中服用興奮劑。這種分類是壹般意義上的,散見於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中。(2)限制競爭行為。限制競爭是以各種手段阻止對手參與競爭的行為,並不都是違法的。根據是否違反法律,可以分為合法的限制競爭行為和非法的限制競爭行為。前者比如限制運動員參賽資格,後者比如區別對待運動員或團隊。其中,限制競爭的合法行為有時並不合理,在實際操作中容易被濫用為不正當競爭的工具,應當予以規制。違規的比賽行為有時是出於無奈,也有其合理性,比如對壹些經常作弊、作弊的選手進行更嚴格的限制。因此,對於限制競爭的行為,不能壹概而論,片面看待。(3)壟斷競爭。現在中國的體育競賽多是統壹管理,沒有完全商業化,所以普遍存在壟斷競爭,這是法律不否認的。比如中國的足球聯賽。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壟斷的本質,它會減少和限制競爭,容易誘發腐敗,侵害競爭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為了保證體育競賽的公平公正,促進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今後的立法必須限制壟斷競爭。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
與其他行為壹樣,本文認為不正當競爭由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和客觀方面四個要素構成。界定壹個行為是否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同時具備這四個要件。
1.1不正當競爭的主體。
不正當競爭主體是指體育競賽中的任何組織或個人。包括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體育官員、隊醫、體育研究人員以及體育組織和團體。他們通常是行為的直接參與者,但也是利益相關者。其中,不同的行為只能由不同的主體來完成。比如,裁判受賄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中從事國家事務的人員。違禁藥物的主要使用者是參加或準備參加重大體育比賽的運動員,指使、教唆、強迫或欺騙其使用的教練員,體育官員和隨隊醫生。
1.2不正當競爭的主觀方面:
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主觀上通常是故意,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過失。對於行賄,裁判行賄導致執法不公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不能是過失。服用違禁藥物的主觀方面壹般是故意。運動員、教練、領隊、有利益的人,在巨大的精神和物質利益誘惑下,不惜把法律、法規、道德拋在腦後,鋌而走險。但其中也有少數上當受騙,比如運動員不明真相,教練或隊醫暗中操作,或者因為生病或感冒服用含有違禁藥物的藥物。
1.3不正當競爭的對象:
指受我國體育立法和相關立法保護的正常的體育競賽秩序、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正是不正當競爭對公平的體育競賽秩序的侵害,使其成為法律必須規定的對象。
1.4不正當競爭的客觀方面:
是指競爭者違反受法律法規保護的競爭秩序而造成的客觀外部事實特征。這是不正當競爭的外在表現。這是界定不正當競爭的壹個重要因素。比如服用違禁藥物,客觀方面是犯罪人利用運動員參加重要體育比賽的機會,服用違禁藥物,以贏得榮譽和物質利益超過對手。裁判受賄的客觀方面是裁判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當事人)的財物,同時為自己和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2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
在上述不正當競爭定義的基礎上,下面將對不正當競爭進行分類。
2.1與參賽選手個人資質相關的不正當競爭
2.1.1運動員年齡體重作弊。
隱瞞運動員真實年齡,讓少年選手參加少年賽,成年選手參加青少年賽,都是不當演員的慣用伎倆。因為生理發育的差異,讓高年級組的選手參加低年級組的比賽,很容易贏得比賽,這顯然是壹種不正當競爭。在拳擊和舉重比賽中,手段不正當,隱瞞和謊報選手體重,也嚴重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原則。
2.1.2偷梁換柱男女之間
男女性別差異導致男女運動員在身體耐力、柔韌性、速度、抗擊打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所以,讓男運動員參加女運動員的項目,很容易贏得比賽。
2.1.3在比賽中服用違禁藥物
運動員在比賽中服用興奮劑和其他違禁藥物可以增強他們的身體和心理能力,因此他們在比賽中表現出更大的興奮。這種行為是不正當競爭的典型代表,在國際體育比賽中也是被唾棄的。興奮劑使用不當不僅損害了比賽的公平性,還會給運動員的健康帶來不良影響。據統計,在20世紀60年代,至少有3名運動員因濫用安非他明等藥物而直接或間接死亡。
2.2違反競爭規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2.1竊取、泄露體育信息和技術(侵犯體育秘密的行為)是指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競技體育經營者帶來經濟利益或者獲得入圍資格的技術信息和實用戰術。壹般來說,包括運動員個人技術強弱的分析數據,發揮某壹水平運動的技術訣竅和訓練技巧,所有競爭對手的優劣分析報告和對策,以及針對特定對手的攻防戰術。侵犯競爭秘密行為是指行為人為了達到獲勝的目的(高額獎金或者入圍資格),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的競爭秘密的行為。比如,內部人員竊取競爭機密,轉賣或泄露,從中獲利;外部人員(競爭對手)竊取競爭秘密,在競爭中與權利人競爭;知道或者掌握競爭秘密的人擅自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秘密的;知道他人的競爭秘密後,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公共媒體上公開披露該競爭秘密;明知第三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該競爭秘密,仍設法獲取為己用或者予以披露;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擅自向外界披露其在工作中知悉的競爭秘密的;用高薪激勵競爭對手的教練、技術人員或相關人員辭職或辭職後聘用。
2.2.2“假球”行為
假球是指運動員或教練員在沒有真實打出比賽結果的情況下,受到引誘和賄賂,裁判員以故意的遺漏和誤判進行引誘和賄賂,導致比賽結果失真的行為。競技賄賂往往是“打假球”的核心其中,行賄者故意讓行賄者入圍,可能損害其他競技隊伍的排名或參賽機會。比如A隊、B隊、C隊、D隊的循環賽,C隊或D隊只能靠積分或凈勝出線,A隊或B隊輸或平才能決定誰出線。如果存在競爭性賄賂,就會出現“放水”現象,讓本該出線的隊伍無望。同時,還有串通、串通的行為。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技體育經營者惡意串通,密謀協議,排擠其他競爭對手,從而在壹定程度上限制競爭,獲得出線權或高額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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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在賽制上耍花招。
比賽主辦方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篡改了比賽的安排,為不正當競爭鋪平了道路。比如在1994奧運會足球預選賽中,中國足球隊與三支西亞球隊被分在壹組,導致“黑3分鐘”。中國幾次沖出亞洲失敗,和我們的實力無關,但和亞足聯在賽制安排上的不公平無關。第三屆世界杯,中國女足七天往返四個城市,行程5000多公裏,為了對抗美國隊的疲憊。不僅在賽制上,在項目設置上,也存在不公平的現象。1996亞特蘭大奧運會* * *有26個大項,除了柔道1,其余都是起源於歐美的西方體育項目。在奧運項目擴大的今天,壹些與現有奧運項目幾乎完全相同的西方體育項目仍然可以進入奧運會(比如第26屆新增加的男女沙灘排球),而東方體育進入奧運會的過程卻異常艱難。
壹些競技體育組織自身的組織制度也存在嚴重的不公平。比如國際奧委會的“自選”制度,不合理,不公平。由於這種體制造成的歷史慣性,國際奧委會成員的構成是不公平的。在目前的112國際奧委會成員中,歐洲有51,占總數的45.5oA。雖然在111國家和地區奧委會中沒有國際奧委會成員,但意大利和瑞士各有四名成員,美國、西班牙和瑞典也各有三名成員。委員會成員構成的不合理決定了奧林匹克運動決策機構中必然存在嚴重的歐洲中心主義,這在壹定程度上阻礙了中國申辦2000年奧運會的成功。最近國際足聯對亞足聯2002年世界杯出線名額的強硬態度也顯示出不公平。此外,體育比賽中的“黑哨”行為,用過激的言行攻擊客隊隊員,制造不負責任的虛假新聞,比賽中采用雙重標準,也是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表現。
2.3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基本制度
競技體育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既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也是侵害消費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的侵權行為。擾亂了正常的體育競賽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根據《體育法》的規定,“在競技體育中,弄虛作假等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的,南體育社會組織將按照章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競技體育活動中,有賄賂、欺詐、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雖然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競技體育反不正當競爭法,但中國足協頒布的《體育法》、《公民法》、《刑法》和《國家足球競賽紀律條例》也規定了違法責任。綜上所述,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2.3.1行政責任
在競技體育中實施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人承擔行政責任,即接受同壹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的行政處分。根據我國的規定,行政處分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類。行政處罰是國家特定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輕微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公民或法人給予的壹種制裁,必須依法實施。這裏的具體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如各級體育運動委員會。這些處罰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行政處罰是指各級體委、有關體育協會、體育俱樂部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法失職、違紀者給予的壹種處分。例如,中國足球協會頒布了全中國足球比賽紀律規則,以懲罰那些違反規則的人。這些處罰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開除、取消資格和停職。
民事責任
不正當競爭民事責任是指競技體育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實施不正當競爭,侵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法律後果。這種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
刑事責任
《體育法》第51條第二款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進行賄賂、欺詐或者組織賭博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再者,各類體育俱樂部公司化後,任何在工商部門註冊的公司,根據《刑法》第163條的規定:“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都可以定為公司工作人員受賄罪。《反不正當競爭法》還規定,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從以上來看,我國對體育競賽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立法是多方面的,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和種類也是全面的。就法律體系而言,中國初步形成了以《體育法》為基本法,以《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反興奮劑條例》等重要法律法規為重要補充的體育立法基本框架。但與此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不正當競爭並沒有專門的立法,僅僅通過相關的法律也沒有針對性,其效果當然是比較差的。因此,有必要加快制定專門的競技體育反不正當競爭法。應對體育競賽行為進行立法,使體育競賽行為有法可依,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有其法律依據。
同時,就體育法律責任的執法主體而言,體育中的很多問題都是由體育社會團體作為執法主體來解決的。體育社會組織既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執法機關,沒有行政權和司法審查權。他們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管理和解決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法律強制力,管理的效果和力度自然不盡如人意。興奮劑等諸多不正當競爭行為屢禁不止,與執法主體不明確不無關系。因此,確定合法的、強有力的執法主體來處理體育競賽中的違法行為是十分必要的。
最後,法律觀念的樹立和公平競爭環境的營造也是反對不正當競爭的重要環節。公平、公正、公開的理念應該貫穿體育競賽的始終。有利於社會、體育的發展,有利於運動員的身心安全和健康。當然,這不僅需要政府部門、地方主管部門、券商、保薦人的支持,還需要各方面的力量來維護。其中運動員自律是基礎,組織公平是關鍵,凈化環境是核心,依法管理是保障,監督檢查是補充,有利於社會和體育的發展,包括運動技術水平的提升和運動員的身心安全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