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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莞返莞政策

法律分析:(1)嚴格控制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企人員外出。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領導幹部要帶頭在東莞過春節,所有工作人員非必要不得離開東莞。確需離開東莞的,必須經單位批準。

(二)推動廣大市民留在東莞過節。全市各類企業要提前了解員工春節期間的出行安排,根據生產、工作情況和員工意願靈活安排休假,引導員工留在東莞過節。國際物流、港口碼頭、冷鏈冷庫等高風險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要盡量引導員工留在工作場所過春節。全市各類學校分批有序離校返校。中小學生和幼兒園的孩子建議在東莞過寒假,家鄉在高風險地區的高校師生原則上留在東莞過寒假。師生如確需離開東莞,須提前向所在學校報告。

(三)科學合理安排行程,做到出省必報,來(回)莞主動報到。引導市民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出行,避免前往高危地區和境外。如確需離開東莞,應做好行程計劃,提前了解國內中高風險地區的動態變化和目的地的疫情情況,做好個人防護,有條件的話自駕出行。出省公民應主動向所在單位、企業或村(社區)報告,返回東莞後及時向所在單位、企業或村(社區)報告行程,並酌情按照規範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勸海外和國內高危地區的人近期不要非必要的來東莞。引導境外和省外務工人員提前三天向目的地村(社區)報告其來莞時間、14天內居住史、是否從事高危行業、個人聯系方式等信息,並配合我市按相關規定采取防疫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

第四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汙染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的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落實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和指導有關單位應對傳染病疫情。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特定區域的人員采取隔離措施,並同時報告上壹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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