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手續有哪些?
協議離婚有以下程序:
1,申請離婚。夫妻雙方攜帶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室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壹審。婚姻登記處婚姻登記員經初審認為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
3.離婚的冷靜期。自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壹方不同意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復習。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攜帶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5.註冊和認證。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核,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按照工作規範進行登記並出具《離婚證》。
二、離婚訴訟有以下程序:
1,起訴
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證據;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知駁回理由。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復。
2.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要程序。調解有三種結果:壹是經過調解,雙方和解,原告撤訴,訴訟終結;二、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根據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壹步訴訟程序。
3.審判和判決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壹般情況下,離婚案件中,法院是不會拿壹方的微信記錄的。除非是個人證明,能證明對方出軌的證據都可以拿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