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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如何分割財產?

1,壹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自己,婚後,* * *依法與財產分割。

2.夫妻* * *共同財產的定義:夫妻雙方或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稱為夫妻* * *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以下財產:夫妻雙方或壹方的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夫妻雙方或壹方的生產經營所得;

3.夫妻雙方或壹方通過其知識產權取得的收入。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獲得或者明確可以獲得的財產性利益;配偶雙方或壹方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除外;其他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配偶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4.夫妻對上述夫妻的全部財產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控制權。在這裏,平等對待和控制有兩層含義。第壹層意思是,丈夫或妻子在處理夫妻財產上有平等的權利。

5.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壹方有權決定夫妻是否擁有共同財產;第二層意思是,丈夫或妻子不應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財產作出重要決定,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達成壹致。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雙方表示的,另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6.13年8月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認定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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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 * *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應予允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壹方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付出更多的義務。,其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賠償,對方應予賠償。

第四十壹條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這裏的“照顧”不僅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女方多加分,還可以在財產類型上把某壹生活中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影響、傳統因素造成的障礙、女性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來看,離婚後,女性在找工作、謀生等方面都弱於男性,她們需要社會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要特別註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分割為夫妻財產。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則。離婚分割時,不得損害同壹財產的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分割同壹財產中的生產資料時,應盡可能分配給需要生產資料並能充分發揮其效用的壹方;

在對* * *與物業內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專業性工作的需要,以充分發揮物業的使用價值。不可缺少的物品,按照實際需要和有益使用的原則歸壹方所有,由共有人按照公平原則和離婚時的實際價值補償另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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