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對子女的撫養權達成協議的,按照協議確定歸屬,但由父親或母親撫養嚴重不利於子女正常生活的除外。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就子女撫養達成壹致,壹般法院會根據以下原則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
1.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和父母住在壹起。在下列情況下,母親可以與父親生活在壹起:
1,患有慢性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同住;
2、有贍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由於其他原因,孩子們確實不能和他們的父母住在壹起。
二、對於年滿兩歲以上的子女,父母雙方要求隨其生活,且有下列情況之壹者可優先考慮: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兒童隨其生活的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兒童的健康成長;
3.無其他子女,而對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其成長有利,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三、十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與父親或母親發生生活糾紛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和誰壹起生活。壹般在父母雙方都在爭撫養權,父母雙方都有條件撫養孩子的情況下,法院才會考慮孩子的個人意見。
四。當孩子和爺爺奶奶單獨生活多年,父母雙方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父母雙方要求子女與祖父母單獨居住多年,但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以考慮作為子女與父母同住的優先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以養母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
1.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和父母住在壹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父母可以與父母同住:
(1)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且子女不宜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由於其他原因,子女確實不能與父母同住的。
2.如果父母雙方同意兩歲以下的孩子隨父母生活,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良影響,可以允許。
3.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都要求和他們壹起生活。其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4.父母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孩子和父母住在壹起。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
5.如果父母對父母與父親或母親壹起生活有爭議,父母應考慮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6、在保護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同意輪流撫養孩子,可行的允許。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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