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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壹篇歷史論文,商鞅變法?

商鞅原姓公孫,因在秦變法中立功被封為商鞅,是先秦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壹。魏是戰國時期最早、最成功的國家。這裏也是法家思想和人物的故鄉。良好的學術氛圍,再加上商鞅“少學刑名”,使他在青年時代就成為壹個超群的法家人物。公元前359年,365,438+0歲的商鞅求見秦孝公,說“要做壹個強大的國家”,表現出孝心和極大的喜悅,“連日談不厭”。得到孝順的賞識後,商鞅被任命為的元老,主持變法。他的變法涉及政治、經濟、思想等領域。在政治改革實踐中,發展了先秦法家的理論,提出了實行“法治”的基本要求。商鞅變法使秦國日益強大,為統壹六國奠定了堅實的政治、經濟和軍事基礎。

1.主要內容

1“壹個明智的統治者壹刻也不應該忘記法律”

商鞅認為,法制的建立是關系到社會混亂、國家興衰、政治得失的大事。只有建立法制,才能建立君主和世界。而立法的目的不是別的。所謂“善治,就是以法治民”。為了使法律成為判斷功過、行使獎懲的標準,成為壹切臣民都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商鞅主張:“如果妳是法律,妳就要使它明確易懂”,即要努力做到家喻戶曉。戰國策?秦策壹:“婦孺皆談商之法。”他要求“主法之吏,以為天下為師,使眾民不危。”規定主法令的官員向他詢問法律時,不會給出正確答案。如果這個官員將來犯了罪,他就是“所有罪行的主判官”。商鞅要求法律明確的目的有二:壹是“法律明確了,百姓就怕處罰”,從而起到“眾人皆知,避之不及”的作用。其次,使官員不敢作惡,保證法律的實施。

2懲罰必須統壹。

盡快發展地主經濟需要政治保障,即剝奪舊貴族的特權,重新分配權利,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為此商鞅提出了“刑無等級”的思想,要求“壹刑”,即統壹刑罰。他主張懲罰應該去找醫生,王子犯法應該繩之以法。特別是商鞅提出“有功於前,敗於後,不為失刑;前善後惡,不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罪審之。”也就是說,如果妳之前有立功表現,後來又犯罪,就不能減輕妳的刑罰;我以前做過善事,後來犯了錯,所以不能犯法。我要求維護法律的權威和統壹,體現了極其鮮明的“法治”精神。商鞅變法中註重“信”字。做到“有獎必罰”,即根據法律的規定,該獎勵的必須獎勵,該懲罰的必須懲罰。他認為“如果人們相信他們的回報,他們就會成功;如果妳相信它的懲罰,妳會無緣無故地被強奸。”在當時,這種做法打擊了舊貴族的權力,大大加強了君主制。

3“如果禁止強奸,就會有嚴厲的懲罰。”

商鞅與以前法家的不同之處在於他在使用賞刑時強調“重刑”,“不準強奸,所以不準重刑”。重罰的內容包括:(1)重罰輕賞,重罰輕賞;多罰少賞,“多罰少賞”,甚至不如“罰壹罰九”;先懲罰後獎勵。他的理由是:重刑輕賞,上位者必愛民,不會輕易動用刑罰。“愛民則民亡”,“不愛民則民不亡”。(2)對輕罪要求加重刑罰。理由是:就事論事,輕罪不能禁,重罪來源於輕罪,所以重罪不能禁。另壹方面,如果輕罪也是重刑,那麽犯重罪的刑罰就更重,輕的不敢犯,重的不敢犯。這樣就達到了“以罰代刑”的目的。(3)對官員犯罪的懲罰很重。

4“尊君則行。”

商鞅強調,法治必須以國家權力為後盾。他認為,要實行法律,就要尊君,“君尊而令行”,要“尊而令行”,就要君執權力,集權。法律固然重要,但國家權力是法律的保障。所以,只有“與權力站在壹起”,才能“法治”。本文從法律與權力的關系出發,論證了實行君主集權制的必要性。

第二,內在啟示

商鞅變法成功,使秦國迅速發展壯大。商鞅被車劈,但其法未敗。他的“法治”思想適應了當時形勢的需要。他關於實行“依法治國”的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對我們今天的改革立法也有借鑒意義。

首先,商鞅喜歡利弊的人性論,為統治和管理找到了捷徑。作為壹個卓越的政治家,商鞅深知這壹點。商鞅認為,民的利益是與生俱來的,“壹君有好惡”。他繼承了荀子的“性惡”觀,認為人生而有好惡。他認為只要給予適當的教育,人是可以棄惡從善的,這是商鞅法制教育思想的理論基礎。

商鞅的這壹思想告訴我們,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原始動力是對利潤的執著追求。“民生有利,死關乎功名。”即使是那些隱居深山,“衣不暖膚,食不飽腸,苦其誌,勞其肢,傷其五臟”的隱士,其實也不過是在以壹種更為隱蔽的方式獲取名利罷了。“人的富貴欲,合棺而止”,也就是人的名利欲,只有到了生命的盡頭,才會停止。商鞅揭示了人趨利避害的自然屬性有其現實合理性。正因為“人情善,刑惡”,政治家的責任不是改造人性,人性也不能改造,而是順應人性,發揮利益的杠桿作用利用和引導人性,使人們對名利的追求匯聚成壹股合力,為君主所用。

其次,商鞅提出了壹套依法治官的思想,使我們認識到官員管理的重要性和監察制度的缺陷。各級官員在國家權力機構中處於特殊的地位,他們是君主與人民之間的橋梁和中介。他們壹方面負責執行國家的政策和法令,另壹方面將人民的意見反饋給君主。他們既是國家政策法令的執行者,也是人民的管理者。各級官員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國家政策無法傳達和執行,君主也不知道民眾的反應。正是由於各級官員的特殊地位,使他們有機會利用手中的權力,破壞國家政策法令的實施,出入外國,以權謀私,強占國家財產,向老百姓勒索錢財,導致官員腐敗甚至國家政治腐敗,對社會的危害遠遠大於普通百姓。而商鞅變法,使各級官員的行動時刻為人們所關註,對普通百姓起到了引導作用。

同時,商鞅也意識到監管制度存在很大漏洞。設立專職官員負責監督官員的行為是壹種有效的措施。但實際上,如果監督者為了利益與被監督對象勾結,互相包庇,互相袒護,* * *共同犯罪,監督者的監督職責就會落空,於是不得不在監督者之上設置監督者,總會有壹些人遊離於監督體系之外。權力壹旦不受監督,必然滋生腐敗。

第三,商鞅奉行無刑級差的原則。商鞅認為,法律是國家權力的象征,“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人人都應遵守。他認識到“法不從心,則自上而下”,官員犯罪的危害性遠大於普通人。因此,各級官員不應該在枉法,而應該為公眾立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外,商鞅還堅持“亂世重刑”和重刑主義。他認為,對輕罪重罰,本來是輕罪,對社會危害不大,但增加了違法成本,但罪犯付出的代價很高,讓人感到恐懼,讓大家自律,不敢以身試法,更不敢犯重罪。自然就達到了“罰有罰,罰無成功”的目的。商鞅深知官員的天性也是喜利惡害,趨利避害,所以重刑不僅針對普通百姓,也是對官員壹視同仁。而且為了讓人們知法守法,還實行苛刻的坐在壹起的制度。如果壹個人違法,鄰居和家庭都會受到牽連,法律的執行會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最後,商鞅的法治有體系。這壹制度的實施和成效使我們明白了建立合理完備的法律體系的重要性,使法律本身在法律範圍內具有權威性和統壹性。商鞅強調法律必須“通俗易懂”,重視設置專門崗位解釋和宣傳法律法規,尋求熟悉法律法規條文的人擔任主管法律法規的法官。“天子有三判官,殿有判官,禦史有判官和吏,丞相有判官。諸侯、郡縣都有自己的判官、官吏,都是秦的判官。”皇帝的廟裏有壹份詔書的副本,在那裏為詔書建了壹個“禁室”,並寫了封條把它封了起來。每年壹次,根據藏在“禁室”裏的法條條文,將法條發放給官員。郡縣總督、判官、法官壹接到朝廷發來的政令,就要仔細研讀,然後向各級官員和普通百姓解釋、宣傳。這樣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壹套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普法,使普法成為壹項長期國策。

第三,借鑒意義

商鞅普法思想中有許多極端的做法,我們應該摒棄。其中也有許多精華,作為中華民族的寶貴文化遺產,對我們今天建設法治國家仍然具有指導意義。中國也開展了幾次大規模的普法運動,取得了壹些顯著的成效,法制觀念得到了提高。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有壹些領導幹部法律意識淡薄,知法犯法,無視法律的權威。在執法過程中,仍然存在有法不依、以權代法、徇私枉法、打法律空白等現象,嚴重褻瀆了法律的尊嚴,降低了黨和政府的公信力,損害了老百姓的利益,嚴重損害了黨群幹群關系。

首先,要把普法工作作為壹項制度,使之長期穩定,樹立法律的權威,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真正深入人心。現實生活中,那些違法犯罪現象屢禁不止,甚至出現了對社會和人民危害極大的犯罪。特別是壹些黨的高級幹部玩忽職守,知法犯法,背後的原因之壹就是違法成本不高,官官相護,懲罰力度不夠,或者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導致壹些領導幹部無視法律,鋌而走險。因此,根據商鞅“念念不忘法律”的思想,在建設法治中國的過程中,要充分利用人的趨利避害的本性,重獎重罰,提高違法犯罪的成本,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違法的人都應該為他的違法犯罪行為付出代價。這樣有法可依,執法必嚴,才能真正實現起訴違法者的目標。

其次,領導幹部要學習法律,具備基本的法律素養。在秦國,法律的宣傳教育已經家喻戶曉。不僅普通人知道法律,各級法官和官員也很熟悉。因此,黨的領導幹部首先要知法、守法、執法,還應該把地方法制教育作為政府的工作內容之壹。雖然中國開展了幾次大規模的普法宣傳活動,但往往流於形式。要把普法工作作為黨和國家壹項長期的基本政策,把普法教育制度化,努力做到家喻戶曉,婦孺皆知。這就要求領導幹部壹方面要自覺學習法律,維護法律的威嚴;另壹方面,明確普法工作的責任和義務,把本地區普法工作的實際效果作為幹部政績考核的客觀標準。領導幹部如果犯罪或者失職,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沈重的代價,就應該受到相應法律的懲罰。

最後,大力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法律教育要從幼兒抓起。在我國,應充分利用學校作為普法的主戰場。壹方面,我們應該將法律教育納入學生的教科書,以增強學生的法律知識;另壹方面,利用大眾傳媒,如設立青少年法制教育頻道,可以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組織學生課外活動,如參觀監獄、模擬審判等,讓學生參與司法實踐,在實踐中增強法律知識。加強農村和落後地區的普法工作。在農村和落後地區,法律知識非常缺乏,很多人對法律壹無所知,這使得情況非常好。很多人違法,但不知道自己在違法。有些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地政府要高度重視群眾普法工作,采取通俗易懂、通俗易懂的方式,如電影、廣播、宣傳畫、黑板報等,宣傳我國的基本法律知識,使群眾了解普法的意義,增強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使法制觀念入耳、入腦、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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