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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解讀

國務院已經通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為了準確理解條例精神,記者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問:為什麽要制定這壹條例?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是中國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效保護這些歷史文化遺產,是維護民族文化傳承、增強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各地城市化進程明顯加快,建設與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面臨壹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首先,由於壹些地方的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的歷史文化遺產正在消失,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

二是保護規劃編制修訂滯後,忽視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整體保護,保護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有待提高。

三是保護措施薄弱,管理不到位。有些地方重發展,輕保護,造假古董,導致很多歷史建築遭到破壞。

四是保護範圍內的道路、供水、排水、供電等市政基礎設施落後,歷史建築年久失修,居住環境較差,不能滿足人們日常生活的需要,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

五是對破壞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的違法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文物保護法》和《城鄉規劃法》確立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制度,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制定保護辦法。為此,國務院制定了這個條例。《條例》的實施將進壹步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有利於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問: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審批有什麽規定?

為規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和審批工作,科學合理地確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條例作出如下規定:

壹是明確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條件,規定了申報時應提交的材料。

二是明確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審批程序和權限。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公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三,督促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時申報。對符合條件而未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議;仍未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審批機關提出建議,確定該市、鎮、村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第四,強化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責任。對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造成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準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並責成所在市、縣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防止事態惡化,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問:保護規劃是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管理的重要依據。保護規劃有什麽規定?如何保證保護規劃制定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公開性?

為規範保護規劃的編制、審批和修改,確保保護規劃編制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公開性,《條例》特別作出如下規定:

壹是明確保護規劃的主體、時限和審批主體。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批準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是明確保護規劃的內容、期限和編制程序。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保護規劃的組織實施機關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

第三,強調保護規劃的權威性。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經批準的保護規劃進行公示,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並規定了嚴格的修改程序。

四是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和處理。

問:目前,由於壹些地方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的歷史文化遺產正在消失,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條例》在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條例確立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整體保護的原則,強化了政府的保護責任,規定了嚴格的保護措施,明確了保護範圍內禁止的活動,重點加強了對歷史建築的保護。《條例》具體作出如下規定:

壹是明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二是強化政府的保護責任。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保護規劃,控制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三是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產生破壞性影響。

四是禁止在保護範圍內進行開山、采石、采礦等活動;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的活動,應當制定保護規劃,經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五是明確了對核心保護範圍的保護要求。對於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實施分類保護,要求核心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和色彩。同時,明確了核心保護範圍內建設活動的審批程序,要求審批機關組織專家論證,並將審批事項公示,征求公眾意見。

第六,加強歷史建築的保護措施。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歷史建築保護標誌,建立檔案。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補貼。歷史建築有被破壞的危險,業主沒有維護和修繕的能力。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歷史建築原址保護原則上必須搬遷保護或拆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會同同級文物部門確定的保護部門批準。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增設設施,改變歷史建築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問:對於違反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造成損害的行為,《條例》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為切實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有效遏制破壞歷史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條例明確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對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並註重行政處罰種類和法律責任的多樣化。

壹是明確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違法審批等失職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是對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如在保護範圍內開山、采石、采礦,未經批準改變園林綠地、河流湖泊自然狀態,擅自損毀或者移動、拆除歷史建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資質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罰款。

第三,區分不同的違法行為主體,分別規定單位違法行為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四,行政處罰與民事責任相結合。在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同時,明確違法者要承擔民事責任,以提高其違法成本。

此外,條例規定,破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文物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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